一、計量器具相關法規(guī)
計量器具指令2014/32/EU和非自動衡器指令2014/31/EU為歐盟法制計量方面的重要法規(guī),兩個指令均為新方法指令[1]。
(一)計量器具指令(MID)
歐盟計量器具指令2014/32/EU(Directive 2014/32/EU on measuring instruments,以下簡稱MID)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取代原指令2004/22/EC。MID是歐盟用來監(jiān)督管理計量器具的法規(guī),明確了計量器具產品法制的新方法標準、合格評估程序和該指令的執(zhí)行期限。此外,原指令2004/22/EC的出臺還廢止了71/318/EEC、71/319/EEC、71/348/EEC、73/362/EEC和75/33/EEC等多個計量器具的舊方法指令。
MID對10類計量器具產品進行規(guī)范限定,范圍覆蓋了95%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計量器具。根據MID的要求,這10類計量器具必須獲得歐盟CE認證才能在歐盟境內銷售,且產品必須加貼帶有計量M標志的CE認證標志以表明符合歐盟法律的基本要求。MID限定的10類計量器具有:
MI-001:水表(Water meters)
MI-002:燃氣表和體積轉換裝置(Gas meters and volume conversion devices)
MI-003:有功電能表(Active 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MI-004:熱量表(Thermal energy meters)
MI-005:連續(xù)動態(tài)測量液體(除水以外)量的測量系統(tǒng)(Measuring systems for the continuous and dynamic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of liquids other than water)
MI-006:自動衡器(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MI-007:出租車計價器(Taximeters)
MI-008:實物量具(Material measures)
MI-009:幾何量測量器具(Dimensional measuring instruments)
MI-010:汽車尾氣分析儀(Exhaust gas analysers)
(二)非自動衡器指令(NAWI)
歐盟非自動衡器指令2014/31/EU(Directive 2014/31/EU on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以下簡稱NAWI)于2016年4月20日生效,取代原指令2009/23/EC。NAWI是歐盟用來監(jiān)督管理非自動衡器的法規(guī),明確了在歐盟銷售的非自動衡器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
NAWI將“衡器”(weighing instrument)定義為“利用物體上的重力作用來確定物體質量的測量儀器”;而“非自動衡器”(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是指“在稱重過程中需要操作者干預的衡器”。
與MID一樣,NAWI要求非自動衡器必須獲得歐盟CE認證才能在歐盟境內銷售,且產品必須加貼帶有計量M標志的CE認證標志以表明符合歐盟法律的基本要求。
根據不同的使用途徑,NAWI對非自動衡器進行分類,用于以下用途的非自動衡器,必須符合NAWI的要求:(a)測定商業(yè)交易的質量;(b)為計算通行費、關稅、稅款、獎金、罰款、報酬、賠償或類似支付類型測定質量;(c)為適用法律法規(guī)或在法庭訴訟中發(fā)表專家意見測定質量;(d)出于監(jiān)測、診斷和治療目的,在醫(yī)學實踐中測定患者體重的質量;(e)測定在藥房按處方配藥的藥物質量,以及在醫(yī)藥學實驗室進行分析的質量;(f)確定以質量為基礎的價格,以便向公眾直接銷售和預先定量包裝產品。
二、計量單位相關法規(guī)
歐盟的計量單位制源于國際單位制(SI)。1984年歐盟發(fā)布計量單位指令80/181/EEC(Directive 80/181/EEC relating to units of measurement)對歐盟法定計量單位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該指令發(fā)布之后,歐委會多次對指令進行修訂,以使其與國際計量大會(CGPM)采用的單位一致,最近一次修訂為2019年。
以下為指令80/181/EEC引用的SI基本單位:
物理量名稱 | 單元 | |
單位名稱 | 單位符號 | |
時間 | 秒 | s |
長度 | 米 | m |
質量 | 千克 | kg |
電流 | 安培 | A |
熱力學溫度 | 開爾文 | K |
物質的量 | 摩爾 | mol |
發(fā)光強度 | 坎德拉 | cd |
三、預包裝產品相關法規(guī)
(一)預包裝產品指令
歐盟預包裝產品指令76/211/EEC于1976年生效,規(guī)定了預包裝產品(包括食品和化妝品等)計量單位的使用規(guī)則、最大允許容差和標注要求,要求預包裝產品必須使用統(tǒng)一的格式標注重量或體積。預包裝產品指按一定的量灌裝在容器中,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
該指令適用于以重量或體積計量的預包裝產品,預包裝產品的最小包裝量為5 g或5 ml,最大包裝量為10 kg或10 L。指令附錄I給出了預包裝產品應滿足的基本要求、進口商的責任和主管部門的檢查規(guī)定等;附錄II制定了檢查預包裝產品是否滿足要求的參照方法。
此外,指令還規(guī)定,預包裝產品應在標稱重量/體積的相同位置上標注小寫字母“e”(最小3 mm高)[2],作為包裝商或進口商保證預包裝產品符合指令要求的證明。
圖1 小e符號
(二)關于用作量器的瓶子指令
歐盟關于用作量器的瓶子指令75/107/EEC對用作量器的瓶子的計量單位使用規(guī)則、最大允許容差和標注要求進行了規(guī)定。指令所涵蓋容量為0.05~5 L(含5 L),可以作為量器使用的瓶子(玻璃、金屬等硬質和穩(wěn)定的材料)。由于塑料瓶容易變形,不能用作測量容器,因此不在此指令涵蓋范圍內。
根據指令的要求,用作量器的瓶子應標有水平翻轉的ε符號,證明瓶子符合指令的相關要求。
圖2 水平翻轉的ε符號
四、其他計量法規(guī)
(一)指令2009/34/EC
2009年4月,歐盟發(fā)布指令2009/34/EC“關于計量器具和計量控制方法的一般規(guī)定”,重新制定和取代原指令71/316/EEC。該指令確定了EC型式批準、首次檢定和計量器具的計量控制方法等方面的一般規(guī)定。
指令71/316/EEC和指令2009/34/EC建立了以型式批準和首次檢定為基礎的計量器具市場準入模式。但隨著MID和NAWI的出臺和更新,模塊化的合格評定程序(新的計量器具CE認證方法)逐步取代首次檢定,成為歐盟計量器具主要的市場準入模式。但MID和NAWI未覆蓋所有的計量器具,現(xiàn)指令2009/34/EC依舊有效。
(二)指令2011/17/EU
2011年3月,歐盟發(fā)布指令2011/17/EU,廢止8部關于計量方面的舊方法指令,廢止的具體指令和涉及的計量器具為:
指令86/217/EEC——機動車輪胎壓力表
指令76/766/EEC——酒精濃度表
指令76/765/EEC——酒精計和酒精比重計
指令75/33/EEC——冷水水表
指令74/148/EEC——1 mg至50 kg中等以上精度砝碼
指令71/349/EEC——容器皿的校準
指令71/347/EEC——谷物每存儲容積的標準質量的測量(體積密度)
指令71/317/EEC——5-50 kg中等精度圓柱形砝碼
這8項指令被廢止的原因是,這些指令不再是必需的,技術上已經過時或很少使用。此外,現(xiàn)有的國際標準已經完全涵蓋了這8項指令的規(guī)則要求,而且技術上更為先進。
[1] 新舊方法指令的定義見“體系架構”部分。
[2] e標志的具體尺寸要求在2009/34/EC指令中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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