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日,歐盟官方公報發(fā)布歐盟委員會條例(EU)2025/1988,對REACH附件十七進行了修訂,禁止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在消防泡沫中的上市和使用。
范圍和時間表
從2030年10月23日起,含有濃度等于或高于1mg/L(所有PFAS的總和)的PFAS的消防泡沫將不再允許銷售或使用,除非在技術上尚不可行的情況下。過渡性規(guī)定適用于:
Seveso III指令下的高風險和工業(yè)設施、海上平臺、某些船舶和軍事用途,在嚴格條件下允許在2035年10月23日之前繼續(xù)使用。
便攜式滅火器和抗酒劑型方可使用至2027年4月23日。
在2027年4月23日之前,培訓、測試和公共消防部門可能會使用現有的庫存并采取控制措施。
在此期間,運營商必須盡量減少向環(huán)境的排放,標記含有PFAS的庫存,并確保廢物得到妥善處理和銷毀,通常是在1100°C以上的溫度下焚燒。含有PFAS泡沫的設備在重新填充無氟替代品之前必須徹底清潔。一項特殊的減損允許清潔設備(不包括便攜式滅火器)暫時排放高達50mg/L的PFAS,但須在2030年前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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