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1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發(fā)布印度尼西亞代表團于9月6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印度尼西亞調(diào)查機關(guān)對進口卷煙紙(Cigarette Paper and Plug Wrap Paper Non-Porous)作出第一次保障措施日落復(fù)審肯定性終裁,建議繼續(xù)對涉案產(chǎn)品征收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稅,具體如下: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1月29日,稅額為3,923,900印尼盾/噸;2024年11月30日~2025年11月29日,為3,885,850印尼盾/噸;2025年11月30日~2026年11月29日,為3,847,800印尼盾/噸。涉案產(chǎn)品的印尼稅號為4813.20.21、4813.20.23、4813.20.31、ex4813.20.32、4813.90.11、ex4813.90.19、4813.90.91和ex4813.90.99。涉案產(chǎn)品的主要進口國家包括越南、奧地利、中國、西班牙及韓國。
印尼將于2023年9月22日前舉行案件磋商,利益相關(guān)方應(yīng)于本公告發(fā)布7日內(nèi)提交紙質(zhì)版及電子版案件磋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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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印度尼西亞對進口卷煙紙啟動保障措施調(diào)查。依據(jù)印尼財政部2021年11月8日第157/PMK.010/2021號條例,印度尼西亞自2021年11月30日起對進口卷煙紙征收為期兩年的保障措施稅,具體如下: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9日,稅額為4,000,000印尼盾/噸,2022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稅額為3,961,950印尼盾/噸。2023年6月23日,印度尼西亞對該案啟動第一次日落復(fù)審調(diào)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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