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zé)機構(gòu):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
ICS:[] HS:[] |
5. |
通報標題: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確保僅配有兒童安全裝置的一次性打火機投放市場的歐盟委員會決議草案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以下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信息根據(jù) 歐盟 代表團的要求分發(fā)。 補遺 歐盟現(xiàn)通知WTO各成員, 2006年5月11日的,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確保只有帶防兒童開啟裝置的打火機才能投放市場,并且禁止新穎打火機投放市場的委員會決議2006/502/EC需要第六次延長時間。 委員會決議2006/502/EC(在G/TBTG/N/EEC/89和G/TBT/N/EEC/89/Add.1中通報)公布在2006年7月20日的歐盟官方公報L 198第41頁上,并且也可以在以下鏈接獲取: 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L:2006:198:SOM:EN:HTML 委員會決議2006/502/EC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確保只有帶防兒童開啟裝置的打火機才能投放市場,并且禁止新穎打火機投放市場。該決議是根據(jù)通用產(chǎn)品安全指令2001/95/EC(GPSD)第13條制定的,有效期為12個月。 委員會決議2006/502/EC在草案階段以文件G/TBT/N/EEC/89/Add.6中通報的委員會決議2011/176/EC第五次延長期限。批準的文本公布在2011年3月22日的歐盟官方公報L 76第99頁上,并且也可以在以下鏈接獲取: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076:0099:0099:EN:PDF 本決議有效期至2012年5月11日。在缺少其它適當?shù)拇蚧饳C兒童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需要延長決議2006/502/EC的有效期12個月,并對其做出相應(yīng)的修訂。因此本決議草案修訂決議2006/502/EC,將決議2006/502/EC的有效期延長12個月。本決議草案的文本可以在EU-TBT網(wǎng)站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bt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EEC/11_4492_00_e.pdf獲取。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關(guān)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