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歐盟 |
| 2. | 負責機構(gò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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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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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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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確保僅配有兒童安全裝置的一次性打火機投放市場的歐盟委員會決議草案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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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簡述:以下 2007 年 12 月 18 日 的信息根據(jù) 歐盟 代表團的要求分發(fā)。 補遺 歐洲共同體通知委員會各成員,2006年5月11日的,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確保只有帶防兒童開啟裝置的打火機可以投放市場,并禁止新穎打火機投放市場的委員會決議2006/502/EC需要第二次延期。 委員會決議2006/502/EC已經(jīng)在草案階段以G/TBT/N/EEC/89和G/TBT/N/EEC/89/Add.1予以通報。經(jīng)批準的文本公布在2006年7月20日的歐盟官方公報L 198,第41頁上,并且同樣可以在以下鏈接獲?。?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L:2006:198:SOM:EN:HTML 委員會決議2006/502/EC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確保只有帶防兒童開啟裝置的打火機可以投放市場。該決議在通用產(chǎn)品安全指令(GPSD)的第13條中已確定,并且有效期為12個月。本決議批準附加期限不超過一年。 委員會決議2006/502/EC由委員會決議2007/231/EC第一次延期,該決議在草案階段已經(jīng)以G/TBT/N/EEC/89/Add.2通報。經(jīng)批準的文本公布在2007年4月14日的歐盟官方公報L99上,并且可以在以下鏈接獲取: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7:099:0016:01:EN:HTML.。 本決議的有效期至2008年5月11日為止。 由于要求香煙打火機配備防兒童開啟裝置的永久解決方法尚未確定,因此該決議的有效期需要延長。此種解決方法可能依照通用產(chǎn)品安全指令的第4條統(tǒng)一歐洲標準。 因此,決議草案修訂指令2006/502/EC - 將決議2006/502/EC的有效期延長12個月; 決議草案的文本可以從歐洲共同體TBT咨詢點(ec-tbt@ec.europa.eu),或在其網(wǎng)站www.ec.europa.eu/enterprise/tbt(使用搜索功能查找EEC/89通報)獲取。 |
| 7. | 目的和理由: |
| 8. | 相關(guān)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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