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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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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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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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確保僅配有兒童安全裝置的一次性打火機投放市場的歐盟委員會決議草案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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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簡述:以下 2009 年 01 月 23 日 的信息根據(jù) 歐盟 代表團的要求分發(fā)。 補遺 歐洲共同體愿通知委員會的各成員,2006年5月11日的,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確保只有帶防兒童開啟裝置的打火機才能投放市場,并且禁止新穎打火機投放市場的委員會決議2006/502/EC需要第三次延長時間。 委員會決議已經(jīng)在草案階段通過G/TBT/N/EEC/89、 G/TBT/N/EEC/89/Add.1、G/TBT/N/EEC/89/Add.2,以及 G/TBT/N/EEC/89/Add.3通報。正式通過的文本公布在2006年7月20日的歐盟官方公報L 198,第41頁上,并且同樣也可以在以下鏈接獲?。?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L:2006:198:SOM:EN:HTML 委員會決議2006/502/EC要求各成員國采取措施,確保只有帶防兒童開啟裝置的打火機才能投放市場,并且禁止新穎打火機投放市場。該決議是在關于通用產(chǎn)品安全(GPSD)的指令2001/95/EC的第13條內(nèi)規(guī)定的,而且有效期為12個月。其可以批準不超過一年的附加周期。 委員會決議2006/502/EC由在草案階段以G/TBT/N/EEC/89/Add.3通報的委員會決議2007/231/EC第二次延長時間。正式通過的文本公布在2007年4月14日的歐盟官方公報L 99上,并且同樣也可以在以下鏈接獲?。?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7:099:0016:01:EN:HTML 該決議的有效期到2009年5月11日為止。 由于缺少其它針對打火機的兒童安全性令人滿意的措施,必須延長決議2006/502/EC的有效期到附加的12個月,并且因此對其做出修訂。 因此,修訂決議2006/502/EC的決議草案將決議2006/502/EC的有效期延長12個月。 本決議草案的文本可以在EC-TBT 網(wǎng)站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bt獲?。ㄊ褂猛▓驟EC/89的搜索功能)。 和here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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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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