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中國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衛(wèi)授食字第1072004519號令,修訂《食品及相關產品進口查驗辦法》第4、17、19、20、21、23、24 條條文,增訂第19-1、27-1條條文,并刪除第5條條文。
修訂的部分內容如下:報驗義務人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需提交文件資料,對于檢驗時間超過五日、在貨柜場抽樣困難、容易腐敗或變質或以貨船直接裝載且碼頭無貯存處的產品通關事宜,進口產品申報或標示為有機農產品通關事宜,準予先行放行情形,進口產品查驗不符合規(guī)定處置方法等。在2018年10月18日,本修訂法案實施前,已根據本法第五條規(guī)定取得的進口產品預先申報同意文件,在其有效期間內仍可使用,期間屆滿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