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美國 |
2. | 交通部(DOT)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622)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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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后視鏡,車輛安全
ICS:[{"uid":"43.020"}] HS:[{"uid":"7009.10"}] |
5. |
通報標題: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后視鏡;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低速車輛逐步采用報告要求;規(guī)則提案頁數(shù):66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內容簡述:《2007年的喀麥隆高布藍森兒童及汽車安全法案》指示國家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發(fā)布一項最終規(guī)則,修訂該局關于后視鏡的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提高駕駛員發(fā)現(xiàn)緊跟在其車后區(qū)域的步行者的能力,從而將駕駛員倒車時碰撞行人的可能性減到最少。依照該命令,國家公路安全管理局提議擴展所有乘用車、卡車、多用途乘用車、公共汽車,以及額定車輛總重在10,000磅或以下的低速車輛所要求的視野范圍。特別是,國家公路安全管理局提議規(guī)定當車輛的檔位在倒車檔時,駕駛員必須能夠看見緊跟在每輛車后的區(qū)域。似乎在短時間內,達到符合本提案所要求的能力唯一可用的技術是包括后置式攝像機和車內視覺顯示器在內的后部可視系統(tǒng)。采用本提案將相當數(shù)量的減少由后部碰撞造成的兒童、殘疾人、老人,以及其它步行者的死亡和傷害??紤]到通過除攝像系統(tǒng)之外的技術難以解決后部安全問題,并且鑒于有效性的差別和現(xiàn)有技術的成本,我們制定出了與本提案相比較的幾種可選擇方案,提議較少,但至少在一種情況下仍然是實質性的,具有效益和降低成本。我們征求關于這些可選擇方案,以及其它可能的方法的評議意見,以達到法定目標和在低成本達到法定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環(huán)境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11/02/07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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