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韓國 |
| 2. | 負責機構: |
| 3. | 覆蓋的產(chǎn)品: |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 5. |
通報標題:強制性證書說明全部或部分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不是產(chǎn)自指定點的國家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強制性證書說明全部或部分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不是產(chǎn)自指定點的國家 農(nóng)林部自2003年12月27日禁止從美國進口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 因此,為防止瘋牛病傳入韓國,對美國及G/SPS/N/KOR/87/Rev.1、G/SPS/N/KOR/87 /Rev.1/Add.1及G/SPS/N/KOR/87/Rev.1/Add.2號通報中指定以外的國家應隨其產(chǎn)品附帶證書并聲明,反芻類動物的肉、內臟及肉產(chǎn)品、動物提取蛋白,如肉粉、骨粉、血粉、膠質、家禽內臟粉、魚粉等不是源自美國及指定的國家。 本修訂適用于2004年2月1日及以后簽發(fā)的證書。 |
| 7. | 目的和理由: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9.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
| 10. |
擬批準日期:
擬公布日期: |
| 11. | 擬生效日期: |
| 12.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3.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 14.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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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證書說明全部或部分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不是產(chǎn)自指定點的國家 農(nóng)林部自2003年12月27日禁止從美國進口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 因此,為防止瘋牛病傳入韓國,對美國及G/SPS/N/KOR/87/Rev.1、G/SPS/N/KOR/87 /Rev.1/Add.1及G/SPS/N/KOR/87/Rev.1/Add.2號通報中指定以外的國家應隨其產(chǎn)品附帶證書并聲明,反芻類動物的肉、內臟及肉產(chǎn)品、動物提取蛋白,如肉粉、骨粉、血粉、膠質、家禽內臟粉、魚粉等不是源自美國及指定的國家。 本修訂適用于2004年2月1日及以后簽發(fā)的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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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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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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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證書說明全部或部分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不是產(chǎn)自指定點的國家 農(nóng)林部自2003年12月27日禁止從美國進口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 因此,為防止瘋牛病傳入韓國,對美國及G/SPS/N/KOR/87/Rev.1、G/SPS/N/KOR/87 /Rev.1/Add.1及G/SPS/N/KOR/87/Rev.1/Add.2號通報中指定以外的國家應隨其產(chǎn)品附帶證書并聲明,反芻類動物的肉、內臟及肉產(chǎn)品、動物提取蛋白,如肉粉、骨粉、血粉、膠質、家禽內臟粉、魚粉等不是源自美國及指定的國家。 本修訂適用于2004年2月1日及以后簽發(fā)的證書。 |
| 1. | 通報成員:韓國 |
| 2. | 負責機構: |
| 3. | 覆蓋的產(chǎn)品: |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 5. |
通報標題:強制性證書說明全部或部分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不是產(chǎn)自指定點的國家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強制性證書說明全部或部分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不是產(chǎn)自指定點的國家 農(nóng)林部自2003年12月27日禁止從美國進口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 因此,為防止瘋牛病傳入韓國,對美國及G/SPS/N/KOR/87/Rev.1、G/SPS/N/KOR/87 /Rev.1/Add.1及G/SPS/N/KOR/87/Rev.1/Add.2號通報中指定以外的國家應隨其產(chǎn)品附帶證書并聲明,反芻類動物的肉、內臟及肉產(chǎn)品、動物提取蛋白,如肉粉、骨粉、血粉、膠質、家禽內臟粉、魚粉等不是源自美國及指定的國家。 本修訂適用于2004年2月1日及以后簽發(fā)的證書。 |
| 7. | 目的和理由: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8. | 緊急事件的性質及采取緊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10.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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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擬批準日期:
擬公布日期: |
| 12. | 擬生效日期: |
| 13.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4.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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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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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韓國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04-01-07如下信息: |
| 通報標題:強制性證書說明全部或部分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不是產(chǎn)自指定點的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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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述:
強制性證書說明全部或部分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不是產(chǎn)自指定點的國家 農(nóng)林部自2003年12月27日禁止從美國進口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 因此,為防止瘋牛病傳入韓國,對美國及G/SPS/N/KOR/87/Rev.1、G/SPS/N/KOR/87 /Rev.1/Add.1及G/SPS/N/KOR/87/Rev.1/Add.2號通報中指定以外的國家應隨其產(chǎn)品附帶證書并聲明,反芻類動物的肉、內臟及肉產(chǎn)品、動物提取蛋白,如肉粉、骨粉、血粉、膠質、家禽內臟粉、魚粉等不是源自美國及指定的國家。 本修訂適用于2004年2月1日及以后簽發(fā)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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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補遺通報涉及:
[ ]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的修訂
[ ] 以前通報的法規(guī)草案的內容及/或范圍的修改
[ ] 撤消擬定法規(guī)
[ ] 更改擬定批準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chǎn)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 ] 補遺通報發(fā)布日后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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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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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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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韓國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04-01-07如下信息: |
| 強制性證書說明全部或部分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不是產(chǎn)自指定點的國家 農(nóng)林部自2003年12月27日禁止從美國進口與瘋牛病有關的產(chǎn)品。 因此,為防止瘋牛病傳入韓國,對美國及G/SPS/N/KOR/87/Rev.1、G/SPS/N/KOR/87 /Rev.1/Add.1及G/SPS/N/KOR/87/Rev.1/Add.2號通報中指定以外的國家應隨其產(chǎn)品附帶證書并聲明,反芻類動物的肉、內臟及肉產(chǎn)品、動物提取蛋白,如肉粉、骨粉、血粉、膠質、家禽內臟粉、魚粉等不是源自美國及指定的國家。 本修訂適用于2004年2月1日及以后簽發(fā)的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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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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