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員國的主管機關將其決議草案,連同登記人或下游用戶的所有意見通報給化學署,并說明其如何考慮得這些意見。化學署應將此決議草案連同意見傳達給其他成員國的主管機構。
2. 在傳達后的 30 日內(nèi),其他成員國的主管機構可向化學署就決議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并回傳報主管機構。化學署可在相同的時間周期內(nèi)對決議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并傳給主管機關。
3. 如果化學署在 30 日內(nèi)未收到任何建議也未提出自己的意見,那么它就應采納第 1 款中所通報的版本。
4. 如果化學署收到修改建議,那么它可修改其初步的決議?;瘜W署應在第 2 款中提到的 30 日期限內(nèi)的后 15 日內(nèi)將初步?jīng)Q議,連同所有的修改建議提交給成員國委員會。如果化學署依照第 2 款提出了修改建議,那么化學署也應按照相同的程式來執(zhí)行。
5. 化學署應立即將所有修改建議告知給所有相關登記人或下游用戶,并允許他們在 30 日內(nèi)提出意見。成員國委員會應考慮所收到的全部意見。
6. 如果在提交的 60 日內(nèi),成員國委員會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化學署應據(jù)此接受該決議。如果成員國委員會未能就該決議達成一致,它應在決議提交的 60 天內(nèi)經(jīng)委員會表決而采納一種意見?;瘜W署應向歐委會轉達該意見。
7. 在收到意見的 60 日內(nèi),歐盟委員會應依照所提及的程式起草決議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