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3日,中國臺灣宣布已于2006年8月對紡織品標簽標準提出了修改案,該提案要求在標簽中增加生產(chǎn)商或進口商的電話號碼,以便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產(chǎn)品的必要信息。要求將該附加信息標簽以縫制標簽或懸掛標簽的形式貼在產(chǎn)品上或標貼在包裝的里面或外面。另外,原產(chǎn)國標簽應當與諸如纖維成份和護理指南等一起制成縫制標簽形式。在某種意義上,標簽應置于顯著位置而且標簽信息不會被磨損或者在洗后不會變得不可辨認。原產(chǎn)國和其他信息還應當以標簽形式標記在打包紡織品的外包裝上。
該提案已于2006年8月16日被批準,于2007年2月16日生效。
來源:中國技術性貿(mào)易措施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