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俄亥俄州眾議員薩頓(Betty Sutton)于2月24日提出法案(H.R. 4678),規(guī)定進口若干類貨品到美國的外國生產商(或進口零部件以在美國生產上述產品的外國生產商),必須設立美國注冊代理商,負責代其接收州及聯(lián)邦法院傳票。這項法案涵蓋的產品包括(1)藥物、儀器及化妝品;(2)生物制品;(3)消費品;(4)化學物質;(5)殺蟲劑,僅適用于生產或制造受管制產品的公司,而其產品總值超出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或美國環(huán)保署制定的最低水平。有關規(guī)定自法例生效后1年實施,違規(guī)生產商制造的產品將禁止進口美國。
民主黨羅得島州參議員懷特豪斯(Sheldon Whitehouse)于2009年8月6日也提出了類似法案(S.1606),現(xiàn)有12名議員支持,至于薩頓提出的法案,則有35名議員支持。
懷特豪斯去年表示,他提出的這項法案可以解決兩個重大法律問題,包括美國法院無能力向外國生產商發(fā)出傳票及外國生產商回避美國法院審訊。
懷特豪斯稱,現(xiàn)時美國法院向外國生產商發(fā)出傳票困難重重,主要因美國是一項國際公約簽署國。該公約要求若法律訴訟涉及外國公司,訴訟文件必須翻譯成該國語文,再傳送到相關國家的中央政府,并根據當?shù)胤ɡ蛇f,有關程序可導致數(shù)月甚至1年的延誤。法案規(guī)定,受管制產品的外國生產商必須于美國設立注冊代理,負責接收任何州或聯(lián)邦政府發(fā)出的傳票。外國生產商可選擇與產品進口、分銷及銷售有密切聯(lián)系的任何地點成為代理注冊地。
第二個難題是美國法院不能向外國生產商施行審判權。懷特豪斯指出,他提出的法案訂明,外國生產商向美國出口其貨品以及在美國任何一個州份設立代理,即表示接受其代理所處州份的司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