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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碳壁壘貿易規(guī)則與碳壁壘措施(下)

信息來源: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wǎng)    發(fā)布日期:2011-01-11    閱讀:10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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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碳標識
        碳標識披露產品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和將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通過消費者的選擇和非政府組織的監(jiān)督機制影響生產者的行為,迫使生產者提供低排放的產品和服務。碳標識和碳標準作為碳壁壘措施均可有自愿和強制兩類。自愿性的標識和標準通常并不影響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準入,但通常會影響其銷售。自愿性碳標識除了由生產者自愿實施以外,還可以通過零售商的合同管理制度在私法的框架下實施。強制性的標識和標準一般都影響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準入,并通過公法強制實施。
        強制實施方面力度較大的國家是英國。200811月英國已經批準了《氣候變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 2008),使英國成為世界上首個將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寫進法律的國家。按照該法律,英國本屆及下屆政府必須致力于削減二氧化碳以及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到2050年達到減排80%溫室氣體的目標。另外,英國標準協(xié)會、節(jié)碳基金和英國環(huán)境、食品與農村事務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新標準PAS2050《產品與服務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評估規(guī)范》。該標準是用于計算產品和服務在整個生命周期內(從原材料的獲取,到生產、分銷、使用和廢棄后的處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其宗旨是幫助企業(yè)真正了解它們的產品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尋找在產品設計、生產和供應等過程中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機會,最終開發(fā)出更小碳足跡的新產品,從而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發(fā)揮更大的作用。美國、日本、韓國和澳大利亞也有在一些產品上實施碳標識的計劃。
        零售商在實施碳標識方面的行動也十分值得注意。它們通過采購合同要求供貨商披露碳排放情況并由零售商予以統(tǒng)一標注,或者按照零售商的計算標準進行標注,這種做法不但會影響其本國的供貨企業(yè),而且會影響廣大的海外供貨企業(yè),不論那些供貨企業(yè)的母國是否參加的碳減排計劃。英國的大型連鎖超市Tesco率先在本國開展了貫穿整個零售供應鏈的碳減排計劃,力爭從原材料采集、制造到配送、零售、消費以及廢物棄置等整個產品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都減少碳排放,從而把企業(yè)自身的減排努力與整個供應鏈的減排集成起來,最大限度地擴大減排效果。美國的Timberland是第一個在美國店內產品貼上碳標識的企業(yè)。此外,沃爾瑪超市也制定了“負責任的采購”計劃,將要逐步披露其所售產品的碳排放情況,并逐步增加對低碳產品的采購。
        我們應該對其他國家,包括非政府組織所制定的碳標識的公正和客觀性予以密切關注。研究表明,在肯尼亞的天然條件下生產的鮮花,在空運到荷蘭之后,還比荷蘭暖棚里的鮮花少排放1/3的二氧化碳[9]。這說明碳標識計劃并不一定總是不利于我國出口產品的銷售。
        為產品和服務設立國際性的統(tǒng)一的碳標準現(xiàn)在看來并無可能,但是在一個或一些國家或者一個區(qū)域之內設立統(tǒng)一的碳標準是可能的,如對特定種類的產品的排放限制。這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防止只有部分國家采取減排措施而造成的碳泄露問題,即溫室氣體排放密集的企業(yè)從承擔了嚴格的減排義務的國家向沒有承擔減排義務的國家轉移,日本在八國集團內提議,為八國的能源密集型行業(yè)設立共同的最低技術標準[10],如采取的最低技術,這樣可以防止這些企業(yè)為躲避減排義務向其他國家轉移,而發(fā)展中國家可以在自愿基礎上遵守這些技術標準。這初看起來只是行業(yè)標準,并不是產品和服務的標準,但是,不可否認行業(yè)標準會影響產品。如果發(fā)達國家都采取了低碳的行業(yè)生產標準,其產品會更易被識別為低碳產品,在未來會更加有競爭力,從而間接地妨礙了發(fā)展中國家的工業(yè)發(fā)展和出口。
        (四)氣候友好型補貼
        國家為了實施自己的減排溫室氣體的義務,可以采取補貼措施,如英國打算補貼可再生能源的生產和公共交通[11],這類補貼具有專向性,但仍然可以是符合WTO補貼協(xié)議第8條第2款(c)項規(guī)定的不可訴補貼,因為它們可以促進現(xiàn)有的設備和設施符合新的環(huán)境標準。
        根據(jù)WTO補貼協(xié)議的規(guī)定,國家在設計氣候友好型補貼時,只要這種補貼是
                ①          一次性的臨時措施;且
                ②          不超過所需費用的20%;并且
                ③          不包括替代和實施受援投資的費用;且
                ④          與公司計劃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有直接聯(lián)系而且成比例;且
                ⑤          能夠適應新設備和/或生產工藝的公司均可獲得。
        那么這項補貼就是不可訴補貼。所以即使不對WTO的補貼協(xié)議做任何修改,國家仍然可以找出能夠容納精心設計的氣候友好型補貼的空間。
        (五)氣候友好的政府采購政策
        由于政府采購是一個巨大的市場,國家可以利用政府采購政策來引導企業(yè)的生產。如果國家決定只采購能效高、能耗低的產品、或者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的采購力度,這些政策都有利于引導企業(yè)采納更加清潔的生產技術和工藝,產出排放更低的產品。WTO的《政府采購協(xié)議》并不禁止政府采納這樣的采購政策,所以,國家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增加對氣候友好產品的采購并不會導致違反WTO的政府采購規(guī)則。
 
        二、碳壁壘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一)正當性
        動用貿易政策工具作為減排溫室氣體的輔助措施雖然并不是一種理想的情況,但是,鑒于氣候變化給人類的生存帶來的巨大的潛在威脅,在很多國家,氣候變化早已不僅僅被當作一個環(huán)境問題,而成了一個安全問題。而且,我們已經錯過了防止氣候變暖的最佳時機,現(xiàn)在國際社會只有努力地減緩氣候變暖才能避免遭受無可挽回的生態(tài)災難。在應對這種被視為人類21世紀最嚴峻的挑戰(zhàn)時,限制貿易政策的使用是本末倒置的。所以,使用貿易措施的正當性是不難證明的。
        (二)合法性
        1.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
        發(fā)達國家對來自發(fā)展中國家的產品施加碳壁壘措施可能會引起發(fā)展中國家的嚴重不滿,除了那些政治上的紛爭以外,《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提到的所有國家的“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是發(fā)展中國家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有力依據(jù)。然而,“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在公約內的表述是非常模糊和寬泛的:“要求所有的國家根據(jù)其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及社會和經濟條件,盡可能開展最廣泛的合作,并參與有效和適當?shù)膰H行動?!彪m然在《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安排中,這種“有區(qū)別的責任”被解釋成了發(fā)達國家承擔強制性的減排義務,發(fā)展中國家不承擔強制性的減排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在第二承諾期中,“有區(qū)別的責任”不可以被解釋成發(fā)達國家承擔較大的責任,包括為發(fā)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而發(fā)展中國家承擔較輕的責任。也很難據(jù)此從法律上指責發(fā)達國家的碳壁壘措施違反了其在“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條款下的國際義務。
        2WTO協(xié)議
        國家在制定減排溫室氣體的政策和法律時可以使用貿易措施,這一點國際社會是有共識的。但是這決不意味著具體到某一種貿易措施,其內容和實施方式的合法性都不受挑戰(zhàn)。1992年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條第(5)款規(guī)定:“為應對氣候變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單方面措施,不應當成為國際貿易上的任意或無理的歧視手段或者隱蔽的限制”。這表明,即使是為了減排溫室氣體而采取的正當?shù)馁Q易措施,也必須符合國際貿易法規(guī)則,主要是WTO協(xié)議。減排溫室氣體的安排與WTO規(guī)則的關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限于篇幅,這里無法詳細討論,只能略舉兩個問題。
        一如減排溫室氣體的國際安排,如現(xiàn)行的《京都議定書》所管理的事項是否同時也受WTO規(guī)則的約束?例如排污權交易產生的“減排單位”( Emission Reduction Unit)屬于“貨物”還是“服務”?
        二如減排溫室氣體的國際安排所授權成員采取的單邊減排措施的合法性問題。如《京都議定書》要求成員
        “根據(jù)本國情況執(zhí)行和/或進一步制訂政策和措施,諸如: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i)增強本國經濟有關部門的能源效率; ……
        ?。╥v)研究、促進、開發(fā)和增加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的能源、二氧化碳固定技術和有益于環(huán)境的先進的創(chuàng)新技術;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v)逐漸減少或逐步消除所有造成溫室氣體排放部門違背《公約》目標的市場缺陷、財政激勵、稅收和關稅免除及補貼,并采用市場手段;”
        這些規(guī)定明確授權成員可以采取包括稅收、貿易在內的單邊的“市場手段”促進減排溫室氣體,確定哪些單邊措施是符合多邊安排的措施在未來會是一個經常需要討論的問題。
        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一方面,現(xiàn)有的WTO規(guī)則已經為減排溫室氣體政策的實施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如降低氣候友好型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準入、碳標識的實施、給予新能源和新生產方法的補貼以及為促進減排而調整政府采購政策等;另一方面,國家擬議中的某些單邊措施與WTO規(guī)則有潛在的沖突。很多國家期待WTO規(guī)則能夠為容納氣候減排政策和措施提供更多的空間,如與碳稅配套實施的邊境稅調整措施,又如在補貼上,“一次性的臨時補貼”等要求不能完全滿足國家刺激可再生能源發(fā)展的需求。
        如果國際社會能夠最終達成一份各國廣泛參加的減排溫室氣體的協(xié)議,那么各國就該協(xié)議與WTO協(xié)議之間的關系也可望達成共識,這樣就能夠很理想地解決減排溫室氣體的貿易措施的合法性問題。但是,如果將來國際社會不能就減排溫室氣體達成廣泛的共識,只有一部分,哪怕是一多半的國家參加了新的國際安排,但仍然有相當多的國家沒有參加,而其中包含了在國際貿易上占有一定值得注意的份額的國家,那么就很容易產生參加減排的國家對沒有參加減排的國家采取某種單邊的貿易措施以矯正競爭問題的情況。如果各國采取的單邊措施種類不同,調整的力度不一,就會產生WTO總干事拉米所擔心的“意大利碗面”的效果[12],也就是各種單邊措施錯綜復雜地穿插在一起,給進出口商造成非常難以應對的局面。
 
        三、結論
        碳壁壘是在應對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一類新型的貿易措施,它的表現(xiàn)形式和實施的范圍、力度還正在討論和形成之中,因為未來的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安排還沒有最終定下來,所以無論是區(qū)域的還是國別措施上也還有很多變數(shù)。但這類措施在未來逐步被使用是確定無疑的。即使現(xiàn)行的國際貿易規(guī)則沒有任何改變,碳壁壘措施仍然有比較多的生存空間,理論上它們可以被設計成符合WTO規(guī)則的貿易措施,而且在某些由承擔了強制性的減排義務的國家構成的區(qū)域內,貿易規(guī)則可能會為這些碳壁壘提供更大的空間。此外,一些民間組織和實體,包括大型跨國公司和零售業(yè)巨頭,利用合同在私法框架下也可以實施一些碳壁壘措施,這在應對時就更加不易。所以,在碳壁壘逐漸形成的大局下,生產和服務業(yè)未雨綢繆,及早向著低碳方向轉型才是解決未來的競爭力問題的最根本之道。
 
(來源:第五屆中國貿易救濟與產業(yè)安全研究獎一等獎)
 

[1] Anita M. Halvorssen, UNFCCC, The Kyoto Protocol, and The WTO – Brewing Conflicts Or Are They Mutually Supportive? 36 Denv. J. Int’l L. & Pol’y 371, 2008.
[2] Melendez-Ortiz and Mustapha Kamal Gueye, 《氣候變化和貿易——通往哥本哈根之路》,黃震乾譯,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出版,20085月,第2頁。
[3] 李偉、張希良、周劍、何健坤:《關于碳稅問題的研究》,《稅務研究》第3, 2008。
[4] Press Release, 2001, White House Office of the Press Secretary, President Bush Discusses Global Climate Change (June 11, 2001), available at http://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1/06/20010611-2.htl. Last visit on 11 November 2008.
[5] 邊永民:“環(huán)境稅和費的法律與國際貿易規(guī)則的協(xié)調”,《國際商法論叢》,2003年第5卷,第214-222頁。
[6] Robert Howse and Antonia Eliason,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trategies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An Overview of the WTO Legal Issues, International Trade Regulation and The M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 Bigdeli, Cottier and Nartova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29.
[7] America′s Climate Security Act of 2007, S. 2191, 110th Cong. § 6006(b) (2007)。
[8] 同上,§ 6001(2).
[9] Pascal Lamy,A consensual international accord on climate change is needed,A speech to a European Parliament panel on 29 May 2008 in Brussels,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sppl_e/sppl91_e.htm,200985日訪問。
[10] Melendez-Ortiz and Mustapha Kamal Gueye, 《氣候變化和貿易——通往哥本哈根之路》,黃震乾譯,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出版,20085月,第3頁。
[11] Dep′t of Env′t Transport & Regions, Climate Change: The UK Programme, at 27 (2000) SE 2000/209 NIA 19/00, available at http:// www.defra.gov.uk/environment/climatechange/cm4913/pdf/section1.pdf.
[12] Pascal Lamy,A consensual international accord on climate change is needed,The Speech to a European Parliament panel on 29 May 2008 in Brussels, http://trade.wtosh.com/english/news_e/sppl_e/sppl91_e.htm,2009116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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