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0日,歐盟在《官方公報》上刊登了第2006/502/EC號指令,規(guī)定只能銷售具備防止兒童把玩功能的打火機,及禁售新奇打火機。條例生效前將有一段過渡期,但無論如何生產成本勢必上升(例如須進行測試、在產品加上防把玩裝置、申請認證等)。
鑒于打火機產品涉及健康及安全風險,歐洲委員會引用了一般產品安全指(2001/95/EC)第13條下的緊急程序,以確保措施獲得采納。盡管有進口商聲稱此舉并非正確的法律程序,但決議最終獲得采納。有關條例由通知歐盟成員國當日(2006年5月11日)起4個月內實施,即最遲于2006年9月11日推行。
歐盟該指令要點如下:
-有保證書證明耐用至少兩年的打火機;
-可以維修及安全地補充氣體,并裝有可維修點火裝置的打火機;
-裝有可以替換或維修零件的打火機。
防止兒童把玩打火機是指能防范不足51個月大兒童操作的打火機,例如其設計、點火保護裝置、操作的復雜程度等能防范兒童把玩。
假若打火機符合相當于EN13869:2002標準的國家標準,或非歐盟國家的同等規(guī)定,亦可視為具備防范兒童把玩功能。
打火機須通過防范兒童把玩測試,才能推出市場。
在指令發(fā)出后10個月(即5月11日后10個月,故此最后限期為2007年3月11日),成員國有責任確保只有能防范兒童把玩的打火機才可以在市面出售。
在指令發(fā)出后10個月,生產商或歐盟進口商須保存及提供由測試機構發(fā)出的防范兒童把玩測試報告,證明所有打火機符合規(guī)定。產品型號如有改變,須提交新報告。
在指令發(fā)出后10個月,分銷商須保存及提供有助追認打火機廠商身份的文件。
在禁售不合規(guī)定打火機的法令生效后1年,須停止向消費者供應不合規(guī)定的打火機。
指令發(fā)出后10個月,歐盟將禁售外型吸引兒童的新奇打火機。
來源:中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