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qū)將自5月1日起對3C二次鋰電池及充電器實施強制檢驗
信息來源:廈門WTO工作站 發(fā)布日期:2014-04-24 閱讀:1641次
隨著科技的發(fā)展與普及,3C電子產品成為現(xiàn)代生活中的必需配備,而行動電源及電池充電器正是可以隨時提供3C產品電力的設備。臺灣地區(qū)“經(jīng)濟部”標準檢驗局考慮行動電源內部所裝置者為高活性的鋰單電池/組,有起火爆炸之虞,為保障消費者使用3C產品安全,該局于2013年11月20日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將“3C二次鋰單電池/組”、“3C二次鋰行動電源”及“3C電池充電器”商品列為應施檢驗品目。
標準檢驗局指出,“3C二次鋰單電池/組”、“3C二次鋰行動電源”及“3C電池充電器”商品的檢驗范圍包含使用于3C類商品(影音類、信息類、玩具類、電動手工具類、燈具類或家用電器等)的二次鋰電池、二次鋰行動電源及電池充電器,此處所謂的“二次”指的是可重復充、放電的意思,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上述產品應于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并于商品上標貼“R”字軌商品安全標章,才能進入臺灣市場陳列銷售。該局呼吁相關廠商盡快辦理商品型式試驗及完成必要的檢驗程序,以免屆時影響商機。自5月1日起,若進口或境內產制的此等商品未經(jīng)檢驗即上市銷售且經(jīng)查證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guī)定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標準檢驗局進一步說明,今年5月1日前已在市面販賣的“3C二次鋰單電池/組”、“3C二次鋰行動電源”及“3C電池充電器”,若能出示相關佐證資料,足以證明為5月1日前進口或境內運出廠場的產品,即可繼續(xù)販賣,無須標示“商品安全標章”;但與其相同型號規(guī)格的產品,若系5月1日以后進口或運出廠場者,則應依規(guī)定于進入市面販賣前完成檢驗程序并標示“商品安全標章”。
標準檢驗局強調,經(jīng)檢驗合格的“3C二次鋰單電池/組”、“3C二次鋰行動電源”及“3C電池充電器”產品仍應于適當環(huán)境下正確使用,以避免因環(huán)境不良或使用不當造成災害。
本文包含附件,您需要
登錄后,才能查看此附件內容!
如果您還不是會員,請先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