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1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公告,對原產于中國的賴氨酸(Lysine)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裁定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責任公司(Jilin Meihua Amino Acid Co., Ltd.)、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責任公司(Xinjiang Meihua Amino Acid Co., Ltd.)反傾銷稅為47.7%、黑龍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Heilongjiang Eppen Biotech Co., Ltd.)反傾銷稅為58.2%、其他合作企業(yè)(詳見原文附件)反傾銷稅為53.1%、其他公司反傾銷稅為58.2%。涉案產品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ex 2309 90 31、ex 2309 90 96和2922 41 00(TARIC編碼為2309903151、2309903159、2309903161、2309903169、2309909651、2309909659、2309909661和2309903169)。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損害調查期為2020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公告自發(fā)布次日起生效。
2024年5月23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賴氨酸發(fā)起反傾銷調查。2025年1月14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賴氨酸作出反傾銷初裁。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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