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美國 |
2. | 負責機構(gòu):交通部/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 (314)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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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機動車操縱裝置
ICS:[{"uid":"43.040"}] HS:[{"uid":"8707"}] |
5. |
通報標題: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操縱裝置,信號裝置和指示器頁數(shù):5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國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擬修訂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FMVSS),規(guī)定如果喇叭操縱裝置位于方向盤的中央則不要求標識符。如果喇叭操縱裝置位于車輛的其它位置,則操縱裝置必須以顏色與背景成鮮明對比的專用喇叭符號標識。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生命 |
8. | 相關(guān)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7/12/03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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