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巴西外貿秘書處于《聯(lián)邦政府公報》發(fā)布2022年第29號公告稱,由于國內行業(yè)報告的數(shù)據(jù)缺乏可靠性,因此決定終止對原產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餐桌用玻璃器皿(葡萄牙語:objetosde vidro para mesa)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不再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涉案產品的南共市稅號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10月29日,巴西外貿秘書處發(fā)布第58號公告,對原產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餐桌用玻璃器皿發(fā)起反傾銷調查。2011年3月1日,巴西外貿委員會發(fā)布第8號決議,對原產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餐桌用玻璃器皿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決定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其中中國為1.70美元/千克、印度尼西亞為0.15美元/千克、阿根廷為0.18~0.37美元/千克。2016年2月29日,巴西對原產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啟動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2016年12月23日,巴西外貿委員會執(zhí)行管理委員會在官方公報發(fā)布2016年第126號決議,對該案作出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繼續(xù)對上述國家的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其中,中國為1.70美元/千克、印度尼西亞為0.15美元/千克、阿根廷為0~0.37美元/千克。2021年12月23日,巴西外貿秘書處于《聯(lián)邦政府公報》發(fā)布2021年第84號公告稱,應巴西國內協(xié)會Associa??o Técnica Brasileira das Indústrias Automáticas de Vidro(ABIVIDRO)于2021年7月30提交的申請,對原產于中國、印度尼西亞和阿根廷的餐桌用玻璃器皿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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