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國際電工委員會發(fā)布標準IEC 60335-2-72:2021《家用及類似用途電器-安全-第2-72部分:帶有或不帶有牽引驅(qū)動的商用地板處理機的特殊要求》。IEC 60335-2-72:2021標準以IEC 60335-2-72:2021 RLV標準形式提供,包含國際標準及其紅線版本,內(nèi)容顯示了與前一版本相比對技術內(nèi)容的所有變更內(nèi)容。
IEC 60335-2-72:2021規(guī)定了供室內(nèi)或室外使用的商用電動駕駛式和電動手推式機器的安全性,用于以下情況:清掃地板;刷洗地板;地板干濕吸塵;地板拋光;在地板上使用蠟、密封產(chǎn)品和粉狀清潔劑;沖洗地板。
這些機器具有比側(cè)面移動或周期性活動更線性的清潔活動。該標準僅適用于商用機器。以下列舉了機器所適用的場所(并非所有),其中包括:
(1)公共使用區(qū)域:如酒店、學校、醫(yī)院等;
(2)工業(yè)場所:如工廠、制造車間等;
(3)零售店;如商店、超市等;
(4)商業(yè)場所:如辦公室、銀行等;
(5)除日常家務用途以外的所有場所。
這些機器可能配備牽引驅(qū)動系統(tǒng),涵蓋以下電力系統(tǒng):
(1)內(nèi)燃機;
(2)滿足單相器具的額定電壓高達250 V,其他器具的額定電壓高達480 V的電源驅(qū)動馬達;
(3)電池驅(qū)動的機器。電池驅(qū)動的機器可能配備有內(nèi)置電池充電器。
該標準不適用于:
(1)家用地板處理器具(IEC 60335-2-10);
(2)商用地板處理機(IEC 60335-2-67);
(3)商用噴霧萃取機(IEC 60335-2-68);
(4)帶電動刷的商用干濕兩用真空吸塵器(IEC 60335-2-69);
(5)道路清掃車;
(6)設計用于坡度超過20%的斜坡上的機器;
(7)配備動力輸出軸(PTO)的機器;
(8)設計用于腐蝕性或爆炸性環(huán)境(灰塵、蒸汽或氣態(tài)物)的機器;
(9)設計用于收集危險粉塵(如IEC 60335-2-69中所定義)、易燃物質(zhì)或灼熱顆粒的機器;
(10)設計用于車輛、船舶或飛機上的機器。
該第五版標準IEC 60335-2-72:2021 RLV取消并替代2016年第四版IEC 60335-2-72:2016,并構成技術修訂。與上一版相比,該版本包括以下重大技術更改(未列出輕微更改):
(1)編輯和技術符合IEC 60335-1:2020;
(2)將分條款重新排列為一致編號22.101至22.113。
該第2部分將與最新版IEC 60335-1及其修訂版結合使用。該部分是在該標準第六版(2020)的基礎上制定的。
本新聞由廣東省WTO/TBT通報咨詢研究中心摘錄/編輯/整理并翻譯,轉(zhuǎn)載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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