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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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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第五章 第六章

信息來源:中國自由貿易區(qū)服務網    發(fā)布日期:2020-11-18    閱讀:29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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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

 

第一條 定義

就本章而言:

(一)《實施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協定》附件一中規(guī)定的定義應當適用;

(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和《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制定的相關定義應當予以考慮;

(三)主管機關指被每一締約方國家政府認可的,負責制定和管理該締約方國內的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機關;以及

(四)緊急措施指一進口締約方對一相關出口締約方適用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以解決在實施該措施的締約方中出現或面臨出現威脅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的緊急問題。

 

第二條 目標

本章目標:

(一)通過制定、采取和適用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保護締約方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同時通過減少對締約方之間貿易的消極影響來便利貿易;

(二)增強《實施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協定》的實際實施;

(三)增強締約方制定和適用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透明度和諒解;

(四)加強締約方在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領域的合作、交流和磋商;以及

(五)鼓勵締約方參與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的制定和采取。

 

第三條 范圍

本章應當適用于締約方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締約方之間貿易的所有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

 

第四條 總則

每一締約方確認其在《實施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協定》項下對每一其他締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等效性

一、締約方應當依照《實施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協定》, 同時考慮WTO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委員會(本章中下稱“WTO SPS委員會”)的相關決定和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 加強等效性的合作。

二、如一出口締約方客觀地向一進口締約方證明該出口締約方的措施與該進口締約方的措施達到相同的保護水平, 或者該出口締約方的措施與該進口締約方的措施在實現該進口締約方措施目標上具有相同的效果,該進口締約方應當認可一項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等效性。

三、在決定一項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等效性時,進口締約方應當考慮出口締約方可獲得的知識、信息和經驗,以及管理能力。

四、應請求,一締約方應當進行磋商,以達成具體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等效性雙邊互認安排。此類雙邊互認安排項下的等效性承認,可以是關于一項單獨措施、一組措施或制度性的措施。為此,出口締約方應當應請求給予進口締約方進行檢驗、檢查、及其他相關程序的合理機會。

五、作為等效性承認磋商的一部分,應出口締約方的請求,進口締約方應當解釋并提供:

(一)其措施的理由和目標;以及

(二)其措施意在解決的特定風險。

六、出口締約方應當提供必要信息,以便進口締約方開始等效性評估。一旦評估開始,進口締約方應當應請求并且不得不合理遲延地,解釋其作出等效性決定的程序和計劃。

七、一締約方應另一締約方的請求,承認該締約方與特定產品或一組產品相關的措施的等效性,這一事實本身不得構成中斷或暫停正在從該締約方進口的所涉一項產品或多項產品的理由。

八、如一進口締約方承認一出口締約方一項特定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一組措施或制度性的措施的等效性,該進口締約方應當將決定以書面形式告知該出口締約方,并在合理期限內實施該措施。在決定為否定的情況下,該進口締約方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供理由。

九、在共同同意的情況下,鼓勵涉及肯定的等效性決定的締約方,在貨物委員會中共享信息和經驗。


第六條 適應地區(qū)條件,包括適應病蟲害非疫區(qū)和低度流行區(qū)的條件

一、締約方認可包括病蟲害非疫區(qū)和低度流行區(qū)在內的地區(qū)條件的概念。締約方應當考慮WTO SPS委員會的相關決定以及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

二、締約方可以在承認地區(qū)條件方面進行合作,以獲得對每一締約方遵循此類承認程序的信任。

三、根據一出口締約方的請求,一進口締約方應當無不合理遲延地說明其作出地區(qū)條件承認決定的程序和計劃。

四、如一進口締約方收到一出口締約方關于確定地區(qū)條件的請求,并且確定該出口締約方提供的信息充分,該進口締約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開始評估。

五、為進行此類評估,該出口締約方應當應請求給予該進口締約方進行檢驗、檢查,以及其他相關程序的合理機會。

六、應該出口締約方請求,該進口締約方應當通知該出口締約方評估的狀態(tài)。

七、如一進口締約方承認一出口締約方特定的地區(qū)條件, 該進口締約方應當將決定以書面形式告知該出口締約方,并在合理期限內實施該措施。

八、如對該出口締約方提供的證據的評估未能使進口締約方作出承認地區(qū)條件的決定,該進口締約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向該出口締約方以書面形式提供其決定的理由。

九、在共同同意的情況下,鼓勵涉及作出承認地區(qū)條件決定的締約方,向貨物委員會報告結果。

 

第七條 風險分析

一、締約方應當依照《實施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協定》, 同時考慮WTO SPS委員會的相關決定以及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加強在風險分析方面的合作。

二、進行風險分析時,一進口締約方應當:

(一)保證風險分析存檔,并且給予相關的一個或者多個出口締約方以該進口締約方決定的方式提出意見的機會;

(二)考慮對貿易的限制不超出為達到適當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保護水平所要求*的限度的風險管理方式;以及

(三)在考慮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的同時,選擇對貿易的限制不超出為達到適當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保護水平所要求的限度的風險管理方式。

三、應一出口締約方請求,一進口締約方應當告知該出口締約方一項特定的風險分析要求的進展,以及在該程序中可能出現的任何遲延。

四、在不損害緊急措施的情況下,如一進口締約方在審議開始時已經允許進口另一締約方的某種貨物,該進口締約方不得僅以其正在對一項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進行審查為 由,停止進口該另一締約方的該貨物。


*為第(二)項和第(三)項之目的,風險管理方式對貿易的限制不超過必要限度,除非存在另一個合理可用的方式,考慮到技術和經濟可行性,可以實現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適當的保護水平并且對貿易的限制更小。


第八條 審核*

一、在進行審核時,每一締約方應當考慮WTO SPS委員會相關決定以及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

二、為評估出口締約方主管機關管理控制的有效性,一項審核應當基于制度,以提供要求的保證以及符合進口締約方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

三、在審核開始前,評估所涉及的進口締約方和出口締約方應當就審核的目的和范圍以及與審核的開始具體相關的其他事項交換信息。 

四、進口締約方應當向出口締約方提供對審核結果提出意見的機會,并且在得出結論和采取任何行動之前考慮任何此類意見。進口締約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向出口締約方以書面形式提供陳述其結論的報告或者摘要。如提供此類報告或摘要須經請求,進口締約方應當通知出口締約方。


*為進一步明確,在不影響本條實施的情況下,本條中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阻止締約方采取或維持根據伊斯蘭法對食品或食品相關產品的清真要求。

*為進一步明確,本條不阻礙進口締約方為決定對設施進行檢查,以決定該設施是否符合進口締約方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要求或符合進口締約方已經認定與其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要求具有等效性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要求。


第九條 認證

一、在適用認證要求時,每一締約方應當考慮WTO SPS委員會的相關決定以及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

二、一出口締約方應當保證由一進口締約方要求的,并由該出口締約方主管機關提供的,以證明該出口締約方滿足進口締約方的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要求的文件,包括證書,使用英文,除非該進口締約方與該出口締約方另有約定。*如該進口締約方要求此類文件,該進口締約方應當努力以英文提供此類文件的要求。應請求,該進口締約方應當提供此類要求的摘要或解釋。

三、締約方認識到一進口締約方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以允許與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要求相關的保證以除證書之外的其他方式提供,以及不同的制度可以滿足相同的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目標。

四、如要求對一貨物貿易進行認證,進口締約方應當保證此類認證要求僅在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限度內適用。

五、在不損害每一締約方進口控制權的前提下,進口締約方應當接受由出口締約方主管機關頒發(fā)的、與進口締約方管理要求相一致的證書。 


*為進一步明確,該規(guī)定不會阻礙締約方在證明信息包括英語以外的其他語言。


第十條 進口檢查

一、在實施進口檢查時,每一締約方應當考慮WTO SPS委員會的相關決定以及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

二、依照進口締約方的法律、法規(guī)和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要求進行的進口檢查,應當基于與進口相關的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風險。如在進口檢查中發(fā)現違規(guī),進口締約方的最終決定或采取的行動應當與進口違規(guī)產品相關的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風險相適應。

三、如一進口締約方基于在進口檢查中發(fā)現的貨物的違規(guī)而禁止或限制進口一出口締約方的該貨物,該進口締約方應當向進口商或其代表進行通報,并且如該進口締約方認為必要,也應當向該出口締約方通報此類違規(guī)。

四、如一進口締約方確定存在與出口貨物相關的重大的或重復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違規(guī),涵蓋締約方應當應其中任何一締約方請求,對違規(guī)進行討論,以保證采取適當救濟措施減少此類違規(guī)。


第十一條 緊急措施

一、如一締約方采取一項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緊急措施,并且這一措施可能對貿易產生影響,該締約方應當立即通過第五章第十五條(聯絡點和主管機關)中指定的一個或多個聯絡點,或締約方已建立的溝通渠道,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出口締約方進行通報。

二、相關出口締約方可以請求與采取第一款所提及的緊急措施的締約方進行討論。此類討論應當在可行的范圍內盡快舉行。參與討論的每一締約方應當努力提供相關信息,并且應當適當考慮通過討論提供的任何信息。

三、如一締約方采取了緊急措施,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 自行或者應一出口締約方請求,對該措施進行審查。在必要的情況下,進口締約方可以請求提供相關信息,并且該出口締約方應當努力提供相關信息,以協助該進口締約方對已經采取的緊急措施進行評估。該進口締約方應當應請求向該出口締約方提供審查結果。如在審查后緊急措施被維持,該進口締約方應該基于最近可獲得的信息,定期對該措施進行審查,并且應當應請求說明繼續(xù)該緊急措施的理由。


第十二條 透明度

一、締約方認識到《實施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協定》附件二中規(guī)定的透明度的重要性。

二、締約方認識到交換制定、采取和實施可能對締約方之間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信息的重要性。

三、實施本條時,締約方應當考慮 WTO 實施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委員會的相關決定及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

四、每一締約方應當通過在線WTO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通報提交系統(tǒng)、第五章第十五條(聯絡點和主管機關)指定的聯絡點,或締約方已建立的溝通渠道,通報可能對其他締約方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擬議措施或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變動。

五、除非緊急的健康保護問題出現或面臨出現的威脅, 或者一項措施具有貿易便利性,一締約方通常應當在根據第四款通報后,給予其他締約方至少60天的時間提出書面意見。一締約方應當考慮另一締約方延長意見提交期限的合理要求。

六、作為第五款所提及的意見提交期限的一部分,應另一締約方請求并且在適當的可行的情況下,進行通報的締約方應當考慮另一締約方可能提出的與擬議措施相關的科學或貿易的關注以及替代措施的可獲得性。

七、應請求,一締約方應當在該請求提出后30天內, 以英文向提出請求的締約方提供文件或者文件的摘要,該摘要描述了根據第四款向WTO通報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草案的要求。

八、在向WTO通報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后,應請求, 一締約方應當在相關締約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內,以英文向提出請求的締約方提供文件或者文件的摘要,該摘要描述了已采取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要求。

九、一締約方,應另一締約方的合理請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向提出請求的締約方提供關于任何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相關信息和澄清,包括:

(一)適用于進口特定產品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要求;

(二)提出請求的締約方的申請的狀態(tài);以及

(三)批準特定產品進口的程序。

十、如一出口締約方內的動物或植物衛(wèi)生狀態(tài)或食品安全問題發(fā)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貿易,該出口締約方應當通過第五章第十五條(聯絡點和主管機關)指定的聯絡點,或締約方已建立的溝通渠道,向相關締約方提供及時的和適當的信息。

十一、一進口締約方應當通過第五章第十五條(聯絡點和主管機關)指定的聯絡點,或締約方已建立的溝通渠道, 向相關締約方提供及時的和適當的信息,如:

(一)進口締約方確定與出口貨物相關的嚴重的或反復發(fā)生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違規(guī);或者

(二)考慮到保護進口締約方內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性而臨時采取的不利于或影響另一締約方出口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

十二、如一出口締約方確定已經出口了可能與重大的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風險相關的出口貨物,該出口締約方應當盡可能而且盡快地向進口締約方提供信息。


第十三條 合作和能力建設

一、在與本章相一致并且遵守適當資源的可用性的情況下,締約方應當探索締約方之間進一步合作的機會,包括能力建設、技術援助、合作以及就共同關心的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事項交換信息。

二、任何兩個或者多個締約方可以就本章項下具有共同利益的任何事項進行合作,包括針對部門的特定建議。

三、在開展合作活動中,締約方應當努力與雙邊的、區(qū)域的或多邊的工作計劃進行協調,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復以及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

四、鼓勵締約方在貨物委員會與其他締約方共享信息和合作活動的經驗。

 

第十四條 技術磋商

一、當一締約方認為一項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正在影響其與另一締約方的貿易時,其可以通過第五章第十五條(聯絡點和主管機關)指定的聯絡點,或締約方已建立的溝通渠道,請求獲得一份該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的詳細解釋。另一締約方應當迅速答復對此類解釋的任何請求。

二、一締約方可以要求與另一締約方舉行技術磋商,以解決在適用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過程中出現的對特定問題的任何關注。被請求締約方應當迅速答復對此類磋商的任何合理請求。磋商的締約方應當盡最大努力達成共同滿意的解決方案。

三、除非另有約定,如一締約方請求進行技術磋商,磋商應當在收到請求后30天內進行。此類磋商應該旨在于提出請求之日起 180 天內,或在磋商締約方同意的時間框架內解決該事項。

四、技術磋商可以通過電話會議、視頻會議,或磋商締約方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聯絡點和主管機關

一、每一締約方應當在本協定對該締約方生效之日起 30天內:

(一)指定一個或多個聯絡點,以便利對本章項下涵蓋的事項進行溝通;

(二)將該一個或多個聯絡點的聯系方式通報其他締約方;以及

(三)如指定一個以上的聯絡點,明確其中一個聯絡點作為專用聯絡點,以答復另一締約方關于聯系哪一個適當聯絡點的咨詢。

二、每一締約方應當通過聯絡點,向其他締約方提供其主管當局的描述以及主管當局職能和責任的劃分。

三、每一締約方應當將聯絡點的任何變動以及其主管機關結構、組織和責任劃分的重大變動通報其他締約方。每一締約方應當保持對此類信息的更新。

四、締約方認識到主管機關在實施本章中的重要性。因此,締約方的主管機關可以按照共同同意的方式就本章涵蓋的事項互相合作。如締約方同意,鼓勵締約方與貨物委員會共享各自主管機關此類合作的信息和經驗。


第十六條 實施

在共同同意的情況下,締約方可以制定雙邊或者多邊安排,以列出共同確定的諒解和本章在適用時的細節(jié)。在共同同意的情況下,鼓勵已在本章項下采取此類安排的締約方向貨物委員會報告此類安排。


第十七條 爭端解決

一、在本協定生效時,第十九章(爭端解決)不適用于本章。

二、第十九章(爭端解決)的不適用應當在本協定生效 之日起兩年后進行審議。在審議的過程中,締約方應當適當考慮第十九章(爭端解決)對本章全部或部分內容的適用。此類審議應當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的三年內完成。此后,做 好準備的締約方應當在彼此之間繼續(xù)將第十九章(爭端解決) 適用于本章。未做好準備的一締約方將與其他締約方磋商, 并且可以在其成為承擔類似義務的任何未來的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協定的締約方時,將第十九章(爭端解決)適用于本章。



第六章 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


第一條 定義

就本章而言,《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附件一中規(guī)定的術語及其定義應當適用。


第二條 目標

本章的目標是通過以下方式便利締約方之間的貨物貿易:

(一)保證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二)加強《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實施;

(三)促進對每一締約方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的相互諒解;

(四)加強締約方在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領域包括在相關國際機構的工作中的信息交流與合作,。

(五)解決本章項下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

(六)提供實現這些目標的框架。


第三條 范圍

一、本章應當適用于可能影響締約方之間貨物貿易的中央政府機構的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本章不得適用于:

(一)任何第五章(衛(wèi)生與植物衛(wèi)生措施)所涵蓋的任何衛(wèi)生或植物衛(wèi)生措施;以及

(二)政府機構為其生產或消費要求所制定的采購規(guī)格。二、每一締約方應當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證其領土內的負責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采取和實施的地方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在本章的執(zhí)行過程中的合規(guī)性。

三、本章的任何規(guī)定不得阻止一締約方以與《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本章相一致的方式,制定、采取、實施或維持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


第四條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確認和并入

一、每一締約方確認其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下列條款經必要修改后并入本協定,成為本協定的一部分:

(一)第二條,除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二款外;

(二)第四條第二款;

(三)第五條,除第四款外;

(四)第六條第三款;

(五)第九條第一款;以及

(六)附件三,除第一款外。

二、如根據第一款并入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任何規(guī)定與本章的其他規(guī)定不一致,應當以后者為準。

三、任何締約方不得僅就指控違反并入本條第一款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條款的任何爭端,訴諸第十九章(爭端解決)項下的爭端解決。


第五條 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

一、締約方認識到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在協調技術法規(guī)、合格評定程序和國家標準,以及減少不必要的貿易壁壘方面可以發(fā)揮重要作用。

二、在決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二條、第五條和 附件三意義上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是否存在時,每一締約方考慮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下稱“WTO TBT 委員會”)發(fā)布的《委員會關于制定與第二條、第五條和附件三有關的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的原則的決定》(G/TBT/9,2000 年11月13日,附件四)以及隨后與此相關的決定和建議中列出的原則。

三、締約方應當在適當的情況下,加強互相之間在例如WTO TBT委員會等其他國際層面的活動中討論國際標準和相關問題時的協調和溝通。


第六條 標準

一、對于標準的制定、采取和實施,每一締約方應當保證其制定、采取和實施國家標準的一個或多個標準化機構接受并遵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附件三的規(guī)定。

二、如制定一締約方的國家標準需要對相關國際標準內容或結構進行修改,應另一締約方請求,該締約方應當鼓勵其標準化機構提供標準內容和結構方面的差異,以及差異的原因。除實際遞送費用外,此項服務的任何收費對國內外各人員應當相同。

三、除第二款外,每一締約方應當保證其一個或多個標準化機構保證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實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對國際標準內容和結構的修改。

四、每一締約方應當鼓勵其領土內相關的一個或多個標準化機構與其他締約方的一個或多個標準化機構之間在如 下領域進行合作:

(一)交換標準的信息;

(二)交換與標準制定程序相關的信息;以及

(三)在有共同利益的領域進行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七條 技術法規(guī)

一、每一締約方應當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二條第四款的范圍內,使用相關國際標準或其中相關的部分,作為其技術法規(guī)的基礎。如一締約方未將此類國際標準或其相關的部分作為其技術法規(guī)的基礎,應另一締約方請求,該締約方應當解釋其原因。

二、在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二條第二款時, 每一締約方應當考慮可供選擇的替代方案,以保證擬議采取的技術法規(guī)對貿易的限制不超過為實現合法目標所必需的限度。

三、即使其他締約方的技術法規(guī)不同于自己的法規(guī),每一締約方應當積極考慮將其他締約方的技術法規(guī)作為等效法規(guī)加以接受,只要該締約方確信這些法規(guī)足以實現與其法規(guī)相同的目標。

四、如果一締約方不能接受另一締約方的技術法規(guī)作為其自己的等效法規(guī),應另一締約方請求,該締約方應當解釋其作出決定的原因。

五、在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二條第八款時, 如一締約方不是按照產品的性能而是按照其設計或描述特征來制定技術法規(guī),應另一締約方請求,該締約方應當解釋其原因。

六、除發(fā)生安全、健康、環(huán)境保護或者國家安全的緊急問題或面臨發(fā)生此類問題的威脅外,締約方應當允許在技術法規(guī)的公布和生效之間留出合理時間間隔,以為出口締約方的生產商提供充足的時間使其產品和生產方法適應進口締 約方的要求。就本款而言,“合理時間間隔”通常應當被理解為不少于六個月的期限,除非該期限導致無法實現技術法規(guī)所追求的合法目標。

七、應有興趣制定與另一締約方技術法規(guī)相似的技術法規(guī)的一締約方的請求,被請求締約方應當在可行的范圍內提供相關信息,包括其在制定過程中所依據的研究或文件,機密信息除外。

八、每一締約方應當將其中央政府機構制定和采取的技術法規(guī)無差別且一致地適用于其全部領土。為進一步明確, 本款不得被解釋為阻止地方政府機構以與《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相一致的方式,制定、采取和實施額外的技術法規(guī)。


第八條 合格評定程序

一、除《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五條第四款規(guī)定外, 每一締約方應當保證中央政府機構使用相關國際標準或其相關的部分,作為其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除非應請求作出適當說明,指出此類國際標準或其相關的部分由于下列原因尤其不適用于相關締約方:國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詐行為; 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護環(huán)境;基本氣候因素或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術問題或基礎設施問題。

二、為提高效率,避免重復,以及保證合格評定的成本效益,每一締約方認識到接受另一締約方作出的合格評定程序結果的重要性。

三、每一締約方應當盡可能保證接受另一締約方的合格評定程序結果,即使另一締約方的合格評定程序與自己的程序不同,除非這些程序不能確保符合與自己程序等效的技術法規(guī)或標準。

四、應另一締約方請求,一締約方應當解釋不接受該另一締約方合格評定程序結果的原因。

五、每一締約方認識到,根據該締約方的情況以及所涉及的具體部門,存在一系列廣泛的機制以便利接受另一締約方實施的合格評定程序結果。此類機制可以包括:

(一)對有關締約方各機構作出的合格評定程序結果的互認協定;

(二)締約方認可機構之間或有關締約方合格評定機構之間的(自愿)合作安排;

(三)對合格評定機構進行認可,包括通過相關多邊協定或安排,認定合格評定機構具備資質,以承認其他締約方所給予的認可;

(四)指定另一締約方的合格評定機構;

(五)一締約方單方承認另一締約方作出的合格評定程序結果;以及

(六)制造商或供應商的自我合格聲明。

六、應合理請求,有關締約方應當就第五款所提及的機制,包括其制定和實施,進行信息交流或經驗共享,以便利接受合格評定程序結果。

七、締約方認識到包括區(qū)域性組織在內的相關國際組織, 在合格評定領域的合作中可以發(fā)揮的重要作用。在這方面, 每一締約方在便利這項合作時,應當考慮該締約方相關機構在此類組織中的參與狀況或成員資格。

八、締約方同意鼓勵相關合格評定機構開展更密切的合作,以便利締約方接受合格評定結果。

九、每一締約方應當在可能的范圍內,在不低于給予該締約方合格評定機構的條件下,允許另一締約方的合格評定機構參與其合格評定程序。

十、如果一締約方允許其合格評定機構參與而不允許另一締約方的合格評定機構參與其合格評定程序,應該另一締約方的請求,該締約方應當解釋其拒絕的原因。


第九條 合作

一、締約方應當在與本章目標相一致地基礎上,加強在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領域的合作。

二、應另一締約方請求,一締約方應當積極考慮就與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相關的共同利益事項提出的合作建議。

三、此類合作應當基于共同確定的條款和條件,可以包括:

(一)與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和實施相關的建議、技術援助或能力建設;

(二)締約方政府和非政府合格評定機構之間就共同利益事項的合作;

(三)在有關區(qū)域和國際組織制定和實施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工作中,就共同感興趣的領域開展合作,如增強參與有關區(qū)域和國際組織制定的相互承認框架;

(四)增強在制定和改善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方面的合作;以及

(五)加強在WTO TBT委員會和其他相關國際或地區(qū)層面活動中的溝通與協調。

四、應另一締約方請求,每一締約方應當考慮部門具體建議,以進行本章項下有共同利益的合作。


第十條 技術討論

一、如一締約方認為有需要解決與貿易和本章項下的條款相關的問題,其可以作出書面請求進行技術討論。被請求締約方應當盡快對該請求作出答復。

二、除有關締約方另行約定外,被請求締約方應當在 60 天內與請求締約方進行技術討論以達成共同滿意的解決辦案。技術討論可以通過有關締約方同意的任何方式作出。


第十一條 透明度

一、締約方認識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中有關透明度規(guī)定的重要性。在這方面,締約方應當考慮由WTO TBT委員會發(fā)布的《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自 1995年1月1日以來通過的決定和建議》(G/TBT/1/Rev.13)中相關的決定和建議,以及其可能的修訂。

二、應書面請求,如已有通報的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的英文全文或摘要,一締約方應當向提出請求的締約方提供。如沒有通報的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的英文全文或摘要,該締約方應當在有關締約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內,在可能的情況下,在收到書面請求后30天內,以英文向請求締約方提供一份摘要,說明所通報的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的要求。在實施前句要求時,摘要的內容應當由被請求締約方確定。

三、應另一締約方請求,每一締約方應當提供與被請求締約方已經實施或擬實施的技術法規(guī)或合格評定程序的目標和理由相關的信息。

四、除發(fā)生安全、健康、環(huán)境保護或者國家安全的緊急問題或面臨發(fā)生此類問題的威脅外,每一締約方通常應當依照《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二條第九款和第五條第六款向WTO 通報之日起60天內,允許其他締約方提供書面意見。每一締約方應當考慮另一締約方的意見,并且應當應請求努力提供對這些意見的答復。

五、每一締約方應當允許另一締約方的相關人員,在遵循其法律和法規(guī)的情況下,按照不低于其給予本國人的條件, 參與締約方為制定技術法規(guī)、國家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而向 公眾提供的磋商程序。

六、如一締約方因技術法規(guī)或合格評定程序不符合要求而在入境點扣留進口貨物時,其應當盡快將扣留的原因通報進口商或其代表。

七、除本章另有規(guī)定外,一締約方根據本章請求提供的任何信息或解釋,應當由被請求締約方在有關締約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內以書面或電子形式提供,并且在可能的情況下, 在60天內提供。應請求,被請求締約方應當以有關締約方同意的一種或多種語言提供此類信息或解釋,或者在可能的情況下以英文提供。


第十二條 聯絡點

一、每一締約方應當在本協定對該締約方生效之日起30天內指定一個或多個聯絡點負責協調本章的實施,并且將該聯絡點中相關官員的聯系方式通報其他締約方,包括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以及任何其他相關詳細信息。每一締約方應當將此類聯系方式的任何變更及時通報其他締約方。

二、每一締約方應當保證其一個或多個聯絡點便利締約方之間就標準、技術法規(guī)和合格評定程序交換信息,以答復另一締約方對此類信息的所有合理請求。


第十三條 實施安排

締約方可以制定雙邊或多邊安排,列出為實施本章共同感興趣的合作領域。鼓勵在本章項下通過此類安排的締約方在共同同意的情況下,向貨物委員會報告此類安排。


第十四條 爭端解決

第十九章(爭端解決)不適用于本協定生效時在本章項下產生的任何事項,締約方應當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的兩年內對該不適用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締約方應當積極考慮將第十九章(爭端解決)的規(guī)定適用于本章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此類審查應當在本協定生效之日起的三年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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