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8日,巴基斯坦商務部頒布法定監(jiān)管令S.R.O 963(I)/2019,對《進口政策法令(2016)》(Import Policy Order, 2016)做出了部分修訂。
法令將禁止進口商品清單(附表A)中的主要含鋁的礦渣、礦灰及殘渣(PCT Codes 2620.4000)調整至限制性進口商品清單(附表B)。不過,在進口這一商品時,需符合下述要求:
?。?)僅允許擁有回收設施的工業(yè)消費者進口。與此同時,須持有由氣候變化部(Ministry of Climate Change)出具的無異議證明(Non Objection Certificate, NOC),和經省級環(huán)境保護局(如果位于首都伊斯蘭堡,則需經聯(lián)邦環(huán)境保護局)正式認證;
?。?)經出口國《巴塞爾公約》聯(lián)絡點同意,出口廢物/廢料屬于公約所界定的無害商品;
?。?)已注冊登記的回收工廠,在進口貨物時只能從港口清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