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4日,中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就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
·此前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yè),應當在其重新印制標簽說明書時,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均須按上述要求修改。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查處。
·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具體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另行規(guī)定。
·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