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巴西 |
2. | 負責機構: 巴西衛(wèi)生監(jiān)督局——ANVISA |
3. | 覆蓋的產品: I. 含麩谷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及其雜交品種; II. 甲殼綱動物; III. 蛋; IV. 魚;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堅果(Macadamia spp.); XIII. 堅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開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用二氧化硫表示的,濃度≥10(十) (ppm)的亞硫酸鹽(二氧化硫及其鹽)。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 所有貿易伙伴
[ ] 特定地區(qū)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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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報標題:決議草案:批準有關包裝食品、過敏人員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標簽強制性聲明的規(guī)定 語言:葡萄牙文 頁數: 6頁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決議草案:批準有關包裝食品、過敏人員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標簽強制性聲明的規(guī)定。本決議適用于食品、調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及消費者不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僅限工業(yè)加工及食品企業(yè)使用的原材料。本決議補充2002年9月20日批準包裝食品標簽技術法規(guī)的第259號決議及2003年5月16日規(guī)定強制提供出售食品麩含量信息的第10.674號法。以下是公認的過敏者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源: I. 含麩谷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及其雜交品種; II. 甲殼綱動物; III. 蛋; IV. 魚;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堅果(Macadamia spp.); XIII. 堅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開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亞硫酸鹽(二氧化硫及其鹽)濃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處名單內的修改是對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費食品與不良反應之間因果關系、其流行程度及嚴重性科學證據進行的更新。食品、調料、添加劑、輔助劑及無消費者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擬用于制造或食品企業(yè)的原材料必須聲明: 含有麩質或無麩質(如適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任何數量的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的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的食品必須聲明: 過敏: 含(源名稱)或過敏:含派生物(源名稱) (如適用)。當食品、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具有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誘發(fā)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意外污染風險時,必須在標簽內聲明: 過敏: 可能含(源名稱)。本法規(guī)第6、7及8條要求的聲明必須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規(guī)附件規(guī)定高度要求的同體黑字列在標簽成分名單的附近。本法規(guī)撤銷2002年2月8日批準含膚質包裝食品和飲料技術法規(guī)的第40號RDC決議。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動物健康
[ ] 植物保護
[ ]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護人類免受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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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食品法典委員會(例如: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或相關文件的名稱或序號)
[ ] 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OIE)(例如:陸生或水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章節(jié)號) [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例如:ISPM N°) [ ] 無 該法規(guī)草案是否符合相關國際標準: [ ]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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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擬批準日期:
評議期結束后再定 擬公布日期: 評議期結束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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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擬生效日期:
[ ] 通報日后6個月,及/或(年月日): 評議期結束后再定
[ ] 貿易促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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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3.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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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Ana Paula S. J. da Silveira e Silva Tel: +(55 61) 3462 5402/5404/5406 E-mail: rel@anvisa.gov.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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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草案:批準有關包裝食品、過敏人員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標簽強制性聲明的規(guī)定。本決議適用于食品、調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及消費者不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僅限工業(yè)加工及食品企業(yè)使用的原材料。本決議補充2002年9月20日批準包裝食品標簽技術法規(guī)的第259號決議及2003年5月16日規(guī)定強制提供出售食品麩含量信息的第10.674號法。以下是公認的過敏者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源: I. 含麩谷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及其雜交品種; II. 甲殼綱動物; III. 蛋; IV. 魚;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堅果(Macadamia spp.); XIII. 堅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開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亞硫酸鹽(二氧化硫及其鹽)濃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處名單內的修改是對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費食品與不良反應之間因果關系、其流行程度及嚴重性科學證據進行的更新。食品、調料、添加劑、輔助劑及無消費者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擬用于制造或食品企業(yè)的原材料必須聲明: 含有麩質或無麩質(如適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任何數量的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的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的食品必須聲明: 過敏: 含(源名稱)或過敏:含派生物(源名稱) (如適用)。當食品、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具有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誘發(fā)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意外污染風險時,必須在標簽內聲明: 過敏: 可能含(源名稱)。本法規(guī)第6、7及8條要求的聲明必須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規(guī)附件規(guī)定高度要求的同體黑字列在標簽成分名單的附近。本法規(guī)撤銷2002年2月8日批準含膚質包裝食品和飲料技術法規(guī)的第40號RDC決議。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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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Ana Paula S. J. da Silveira e Silva Tel: +(55 61) 3462 5402/5404/5406 E-mail: rel@anvisa.gov.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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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草案:批準有關包裝食品、過敏人員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標簽強制性聲明的規(guī)定。本決議適用于食品、調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及消費者不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僅限工業(yè)加工及食品企業(yè)使用的原材料。本決議補充2002年9月20日批準包裝食品標簽技術法規(guī)的第259號決議及2003年5月16日規(guī)定強制提供出售食品麩含量信息的第10.674號法。以下是公認的過敏者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源: I. 含麩谷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及其雜交品種; II. 甲殼綱動物; III. 蛋; IV. 魚;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堅果(Macadamia spp.); XIII. 堅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開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亞硫酸鹽(二氧化硫及其鹽)濃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處名單內的修改是對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費食品與不良反應之間因果關系、其流行程度及嚴重性科學證據進行的更新。食品、調料、添加劑、輔助劑及無消費者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擬用于制造或食品企業(yè)的原材料必須聲明: 含有麩質或無麩質(如適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任何數量的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的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的食品必須聲明: 過敏: 含(源名稱)或過敏:含派生物(源名稱) (如適用)。當食品、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具有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誘發(fā)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意外污染風險時,必須在標簽內聲明: 過敏: 可能含(源名稱)。本法規(guī)第6、7及8條要求的聲明必須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規(guī)附件規(guī)定高度要求的同體黑字列在標簽成分名單的附近。本法規(guī)撤銷2002年2月8日批準含膚質包裝食品和飲料技術法規(guī)的第40號RDC決議。 |
1. | 通報成員:巴西 |
2. | 負責機構: 巴西衛(wèi)生監(jiān)督局——ANVISA |
3. | 覆蓋的產品: I. 含麩谷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及其雜交品種; II. 甲殼綱動物; III. 蛋; IV. 魚;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堅果(Macadamia spp.); XIII. 堅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開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用二氧化硫表示的,濃度≥10(十) (ppm)的亞硫酸鹽(二氧化硫及其鹽)。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 所有貿易伙伴
[ ] 特定地區(qū)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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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報標題:決議草案:批準有關包裝食品、過敏人員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標簽強制性聲明的規(guī)定 語言:葡萄牙文 頁數: 6頁頁數: 使用語言: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決議草案:批準有關包裝食品、過敏人員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標簽強制性聲明的規(guī)定。本決議適用于食品、調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及消費者不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僅限工業(yè)加工及食品企業(yè)使用的原材料。本決議補充2002年9月20日批準包裝食品標簽技術法規(guī)的第259號決議及2003年5月16日規(guī)定強制提供出售食品麩含量信息的第10.674號法。以下是公認的過敏者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源: I. 含麩谷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及其雜交品種; II. 甲殼綱動物; III. 蛋; IV. 魚;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堅果(Macadamia spp.); XIII. 堅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開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亞硫酸鹽(二氧化硫及其鹽)濃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處名單內的修改是對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費食品與不良反應之間因果關系、其流行程度及嚴重性科學證據進行的更新。食品、調料、添加劑、輔助劑及無消費者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擬用于制造或食品企業(yè)的原材料必須聲明: 含有麩質或無麩質(如適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任何數量的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的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的食品必須聲明: 過敏: 含(源名稱)或過敏:含派生物(源名稱) (如適用)。當食品、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具有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誘發(fā)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意外污染風險時,必須在標簽內聲明: 過敏: 可能含(源名稱)。本法規(guī)第6、7及8條要求的聲明必須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規(guī)附件規(guī)定高度要求的同體黑字列在標簽成分名單的附近。本法規(guī)撤銷2002年2月8日批準含膚質包裝食品和飲料技術法規(guī)的第40號RDC決議。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動物健康
[ ] 植物保護
[ ]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護人類免受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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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緊急事件的性質及采取緊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食品法典委員會(例如: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或相關文件的名稱或序號)
[ ] 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OIE)(例如:陸生或水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章節(jié)號) [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例如:ISPM N°) [ ] 無 該法規(guī)草案是否符合相關國際標準: [ ]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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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擬批準日期:
評議期結束后再定 擬公布日期: 評議期結束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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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擬生效日期:
[ ] 通報日后6個月,及/或(年月日): 評議期結束后再定
[ ] 貿易促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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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4.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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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Ana Paula S. J. da Silveira e Silva Tel: +(55 61) 3462 5402/5404/5406 E-mail: rel@anvisa.gov.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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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巴西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14-06-18如下信息: |
通報標題:決議草案:批準有關包裝食品、過敏人員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標簽強制性聲明的規(guī)定 語言:葡萄牙文 頁數: 6頁 |
內容簡述:
決議草案:批準有關包裝食品、過敏人員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標簽強制性聲明的規(guī)定。本決議適用于食品、調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及消費者不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僅限工業(yè)加工及食品企業(yè)使用的原材料。本決議補充2002年9月20日批準包裝食品標簽技術法規(guī)的第259號決議及2003年5月16日規(guī)定強制提供出售食品麩含量信息的第10.674號法。以下是公認的過敏者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源: I. 含麩谷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及其雜交品種; II. 甲殼綱動物; III. 蛋; IV. 魚;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堅果(Macadamia spp.); XIII. 堅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開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亞硫酸鹽(二氧化硫及其鹽)濃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處名單內的修改是對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費食品與不良反應之間因果關系、其流行程度及嚴重性科學證據進行的更新。食品、調料、添加劑、輔助劑及無消費者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擬用于制造或食品企業(yè)的原材料必須聲明: 含有麩質或無麩質(如適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任何數量的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的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的食品必須聲明: 過敏: 含(源名稱)或過敏:含派生物(源名稱) (如適用)。當食品、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具有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誘發(fā)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意外污染風險時,必須在標簽內聲明: 過敏: 可能含(源名稱)。本法規(guī)第6、7及8條要求的聲明必須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規(guī)附件規(guī)定高度要求的同體黑字列在標簽成分名單的附近。本法規(guī)撤銷2002年2月8日批準含膚質包裝食品和飲料技術法規(guī)的第40號RDC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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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補遺通報涉及: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的評議期。)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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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Ana Paula S. J. da Silveira e Silva Tel: +(55 61) 3462 5402/5404/5406 E-mail: rel@anvisa.gov.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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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巴西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14-06-18如下信息: |
決議草案:批準有關包裝食品、過敏人員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標簽強制性聲明的規(guī)定。本決議適用于食品、調料(ingredients)、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及消費者不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僅限工業(yè)加工及食品企業(yè)使用的原材料。本決議補充2002年9月20日批準包裝食品標簽技術法規(guī)的第259號決議及2003年5月16日規(guī)定強制提供出售食品麩含量信息的第10.674號法。以下是公認的過敏者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源: I. 含麩谷物,即:小麥、黑麥、大麥、燕麥及其雜交品種; II. 甲殼綱動物; III. 蛋; IV. 魚; V. 花生; VI. 大豆; VII. 乳; VIII. 杏仁(Prunus dulcis); IX. 榛子(Corylus spp.); X.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XI. 巴西胡桃(Bertholletia excelsa); XII. 澳洲堅果(Macadamia spp.); XIII. 堅果(Juglans spp.); XIV.美洲山核桃(Carya illinoensis); XV. 開心果(Pistacia vera L.); 及 XVI. 亞硫酸鹽(二氧化硫及其鹽)濃度≥10(十) (ppm), 用二氧化硫表示。此處名單內的修改是對Codex食品法典指南或表明消費食品與不良反應之間因果關系、其流行程度及嚴重性科學證據進行的更新。食品、調料、添加劑、輔助劑及無消費者在場進行包裝的原材料,包括擬用于制造或食品企業(yè)的原材料必須聲明: 含有麩質或無麩質(如適用)。源于或特意添加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任何數量的公認的食物過敏源或食品不耐癥源的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的食品必須聲明: 過敏: 含(源名稱)或過敏:含派生物(源名稱) (如適用)。當食品、調料、食品添加劑、輔助劑具有第4條第II~XVI節(jié)所述的誘發(fā)食物過敏源或不耐癥意外污染風險時,必須在標簽內聲明: 過敏: 可能含(源名稱)。本法規(guī)第6、7及8條要求的聲明必須用白底框及符合本法規(guī)附件規(guī)定高度要求的同體黑字列在標簽成分名單的附近。本法規(guī)撤銷2002年2月8日批準含膚質包裝食品和飲料技術法規(guī)的第40號RDC決議。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Ana Paula S. J. da Silveira e Silva Tel: +(55 61) 3462 5402/5404/5406 E-mail: rel@anvisa.gov.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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