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印度 |
| 2. | 負責機構: 農(nóng)業(yè)部農(nóng)業(yè)合作處 |
| 3. | 覆蓋的產(chǎn)品: 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及 2004年2月6日植物檢疫令 [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規(guī)定的植物及植物材料及其它監(jiān)管物品。 |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 所有貿(mào)易伙伴
[ ] 特定地區(qū)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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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 ;2004年植物檢疫令 [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2004年2月6日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2003年新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詳細規(guī)定了有關印度進口植物和植物材料的要求。該指令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國際植物衛(wèi)生措施標準,是全面的植物衛(wèi)生法規(guī),它取代了現(xiàn)行的國家植物衛(wèi)生制度,即:1989年植物、水果和種子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及其它相關的進口法規(guī)。2003年植物檢疫令基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它包括了新的術語及定義,對許多商品增加了補充聲明。 該指令包括以下項目: 方案1: 入境點: 機場(12); 海港(34); 陸地邊境站(13);方案2: 內(nèi)陸集裝箱集散地及集裝箱貨運站(60);方案3: 國際郵局(11);方案4: 禁止植物種類;方案5: 經(jīng)授權機構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方案6: 經(jīng)一般性補充聲明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74種商品](以修訂的為準);方案7:根據(jù)正常附植物檢疫證書批準的植物和植物材料 [83種商品] (以修訂為準);方案8: 檢疫性雜草種類(61種);方案9: 檢驗/處理及其它費用;方案10: 許可證簽發(fā)機構;方案11: 入境后檢疫的檢驗機構;方案12: 批準用于試驗的種子數(shù)量。 2004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2004年2月6日)是對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的補遺,鑒于2003令中某些規(guī)定已經(jīng)解除,一些新植物材料與植物種類歸結于以上各項中,使其出口印度成為可能。作為一項更改令,2004年2月6日的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可以與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對照。本令條款詳文可參閱網(wǎng)站:http://agricoop.nic.in或從以下地址獲取: Joint Secretary, Plant Protection,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Room No.155, Krishi Bhawan, New Delhi-110001, India. Telephone/Fax: +91-11-23385093 |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動物健康
[ ] 植物保護
[ ]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護人類免受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印度政府特別公報第II部分-第3節(jié)第(ii)小段(英/印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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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食品法典委員會(例如: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或相關文件的名稱或序號)
[ ] 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OIE)(例如:陸生或水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章節(jié)號)
[X]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例如:ISPM N°)
[ ] 無
該法規(guī)草案是否符合相關國際標準: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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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印度政府特別公報第II部分-第3節(jié)第(ii)小段(英/印度文) |
| 10. |
擬批準日期:
2004年1月1日:2003年植物檢疫令 擬公布日期: |
| 11. |
擬生效日期:
[ ] 通報日后6個月,及/或(年月日): 2004年1月1日:2003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2004年2月6日:2004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
[ ] 貿(mào)易促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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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通報發(fā)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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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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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Website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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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新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詳細規(guī)定了有關印度進口植物和植物材料的要求。該指令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國際植物衛(wèi)生措施標準,是全面的植物衛(wèi)生法規(guī),它取代了現(xiàn)行的國家植物衛(wèi)生制度,即:1989年植物、水果和種子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及其它相關的進口法規(guī)。2003年植物檢疫令基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它包括了新的術語及定義,對許多商品增加了補充聲明。 該指令包括以下項目: 方案1: 入境點: 機場(12); 海港(34); 陸地邊境站(13);方案2: 內(nèi)陸集裝箱集散地及集裝箱貨運站(60);方案3: 國際郵局(11);方案4: 禁止植物種類;方案5: 經(jīng)授權機構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方案6: 經(jīng)一般性補充聲明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74種商品](以修訂的為準);方案7:根據(jù)正常附植物檢疫證書批準的植物和植物材料 [83種商品] (以修訂為準);方案8: 檢疫性雜草種類(61種);方案9: 檢驗/處理及其它費用;方案10: 許可證簽發(fā)機構;方案11: 入境后檢疫的檢驗機構;方案12: 批準用于試驗的種子數(shù)量。 2004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2004年2月6日)是對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的補遺,鑒于2003令中某些規(guī)定已經(jīng)解除,一些新植物材料與植物種類歸結于以上各項中,使其出口印度成為可能。作為一項更改令,2004年2月6日的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可以與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對照。本令條款詳文可參閱網(wǎng)站:http://agricoop.nic.in或從以下地址獲取: Joint Secretary, Plant Protection,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Room No.155, Krishi Bhawan, New Delhi-110001, India. Telephone/Fax: +91-11-23385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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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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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Website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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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新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詳細規(guī)定了有關印度進口植物和植物材料的要求。該指令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國際植物衛(wèi)生措施標準,是全面的植物衛(wèi)生法規(guī),它取代了現(xiàn)行的國家植物衛(wèi)生制度,即:1989年植物、水果和種子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及其它相關的進口法規(guī)。2003年植物檢疫令基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它包括了新的術語及定義,對許多商品增加了補充聲明。 該指令包括以下項目: 方案1: 入境點: 機場(12); 海港(34); 陸地邊境站(13);方案2: 內(nèi)陸集裝箱集散地及集裝箱貨運站(60);方案3: 國際郵局(11);方案4: 禁止植物種類;方案5: 經(jīng)授權機構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方案6: 經(jīng)一般性補充聲明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74種商品](以修訂的為準);方案7:根據(jù)正常附植物檢疫證書批準的植物和植物材料 [83種商品] (以修訂為準);方案8: 檢疫性雜草種類(61種);方案9: 檢驗/處理及其它費用;方案10: 許可證簽發(fā)機構;方案11: 入境后檢疫的檢驗機構;方案12: 批準用于試驗的種子數(shù)量。 2004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2004年2月6日)是對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的補遺,鑒于2003令中某些規(guī)定已經(jīng)解除,一些新植物材料與植物種類歸結于以上各項中,使其出口印度成為可能。作為一項更改令,2004年2月6日的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可以與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對照。本令條款詳文可參閱網(wǎng)站:http://agricoop.nic.in或從以下地址獲?。?Joint Secretary, Plant Protection,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Room No.155, Krishi Bhawan, New Delhi-110001, India. Telephone/Fax: +91-11-23385093 |
| 1. | 通報成員:印度 |
| 2. | 負責機構: 農(nóng)業(yè)部農(nóng)業(yè)合作處 |
| 3. | 覆蓋的產(chǎn)品: 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及 2004年2月6日植物檢疫令 [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規(guī)定的植物及植物材料及其它監(jiān)管物品。 |
| 4. |
可能受影響的地區(qū)或國家:
[ ] 所有貿(mào)易伙伴
[ ] 特定地區(qū)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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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 ;2004年植物檢疫令 [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2004年2月6日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2003年新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詳細規(guī)定了有關印度進口植物和植物材料的要求。該指令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國際植物衛(wèi)生措施標準,是全面的植物衛(wèi)生法規(guī),它取代了現(xiàn)行的國家植物衛(wèi)生制度,即:1989年植物、水果和種子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及其它相關的進口法規(guī)。2003年植物檢疫令基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它包括了新的術語及定義,對許多商品增加了補充聲明。 該指令包括以下項目: 方案1: 入境點: 機場(12); 海港(34); 陸地邊境站(13);方案2: 內(nèi)陸集裝箱集散地及集裝箱貨運站(60);方案3: 國際郵局(11);方案4: 禁止植物種類;方案5: 經(jīng)授權機構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方案6: 經(jīng)一般性補充聲明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74種商品](以修訂的為準);方案7:根據(jù)正常附植物檢疫證書批準的植物和植物材料 [83種商品] (以修訂為準);方案8: 檢疫性雜草種類(61種);方案9: 檢驗/處理及其它費用;方案10: 許可證簽發(fā)機構;方案11: 入境后檢疫的檢驗機構;方案12: 批準用于試驗的種子數(shù)量。 2004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2004年2月6日)是對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的補遺,鑒于2003令中某些規(guī)定已經(jīng)解除,一些新植物材料與植物種類歸結于以上各項中,使其出口印度成為可能。作為一項更改令,2004年2月6日的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可以與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對照。本令條款詳文可參閱網(wǎng)站:http://agricoop.nic.in或從以下地址獲取: Joint Secretary, Plant Protection,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Room No.155, Krishi Bhawan, New Delhi-110001, India. Telephone/Fax: +91-11-23385093 |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動物健康
[ ] 植物保護
[ ]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護人類免受動/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護國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印度政府特別公報第II部分-第3節(jié)第(ii)小段(英/印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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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緊急事件的性質(zhì)及采取緊急措施的理由: |
| 9. |
是否有相關國際標準?如有,指出標準:
[ ] 食品法典委員會(例如: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或相關文件的名稱或序號)
[ ] 世界動物衛(wèi)生組織(OIE)(例如:陸生或水生動物衛(wèi)生法典,章節(jié)號)
[X]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例如:ISPM N°)
[ ] 無
該法規(guī)草案是否符合相關國際標準: [ ] 是 [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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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可提供的相關文件及文件語種:
印度政府特別公報第II部分-第3節(jié)第(ii)小段(英/印度文) |
| 11. |
擬批準日期:
2004年1月1日:2003年植物檢疫令 擬公布日期: |
| 12. |
擬生效日期:
[ ] 通報日后6個月,及/或(年月日): 2004年1月1日:2003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2004年2月6日:2004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
[ ] 貿(mào)易促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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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通報發(fā)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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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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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Website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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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印度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04-03-04如下信息: |
| 通報標題: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 ;2004年植物檢疫令 [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2004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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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簡述:
2003年新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詳細規(guī)定了有關印度進口植物和植物材料的要求。該指令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國際植物衛(wèi)生措施標準,是全面的植物衛(wèi)生法規(guī),它取代了現(xiàn)行的國家植物衛(wèi)生制度,即:1989年植物、水果和種子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及其它相關的進口法規(guī)。2003年植物檢疫令基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它包括了新的術語及定義,對許多商品增加了補充聲明。 該指令包括以下項目: 方案1: 入境點: 機場(12); 海港(34); 陸地邊境站(13);方案2: 內(nèi)陸集裝箱集散地及集裝箱貨運站(60);方案3: 國際郵局(11);方案4: 禁止植物種類;方案5: 經(jīng)授權機構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方案6: 經(jīng)一般性補充聲明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74種商品](以修訂的為準);方案7:根據(jù)正常附植物檢疫證書批準的植物和植物材料 [83種商品] (以修訂為準);方案8: 檢疫性雜草種類(61種);方案9: 檢驗/處理及其它費用;方案10: 許可證簽發(fā)機構;方案11: 入境后檢疫的檢驗機構;方案12: 批準用于試驗的種子數(shù)量。 2004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2004年2月6日)是對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的補遺,鑒于2003令中某些規(guī)定已經(jīng)解除,一些新植物材料與植物種類歸結于以上各項中,使其出口印度成為可能。作為一項更改令,2004年2月6日的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可以與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對照。本令條款詳文可參閱網(wǎng)站:http://agricoop.nic.in或從以下地址獲?。?Joint Secretary, Plant Protection,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Room No.155, Krishi Bhawan, New Delhi-110001, India. Telephone/Fax: +91-11-2338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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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補遺通報涉及: 評議期:(如補遺通知增加了以前通報措施涉及的產(chǎn)品及或可能受影響的成員范圍, 則應提供一個新的接收評議截止日期,通常至少為60天。 其它情況,如延長原定的最終評議期,則可以更改補遺通報內(nèi)的評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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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處理反饋意見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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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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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Website of the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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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印度代表團的要求, 發(fā)送2004-03-04如下信息: |
| 2003年新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詳細規(guī)定了有關印度進口植物和植物材料的要求。該指令符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國際植物衛(wèi)生措施標準,是全面的植物衛(wèi)生法規(guī),它取代了現(xiàn)行的國家植物衛(wèi)生制度,即:1989年植物、水果和種子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及其它相關的進口法規(guī)。2003年植物檢疫令基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它包括了新的術語及定義,對許多商品增加了補充聲明。 該指令包括以下項目: 方案1: 入境點: 機場(12); 海港(34); 陸地邊境站(13);方案2: 內(nèi)陸集裝箱集散地及集裝箱貨運站(60);方案3: 國際郵局(11);方案4: 禁止植物種類;方案5: 經(jīng)授權機構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方案6: 經(jīng)一般性補充聲明批準的限制性植物種類[74種商品](以修訂的為準);方案7:根據(jù)正常附植物檢疫證書批準的植物和植物材料 [83種商品] (以修訂為準);方案8: 檢疫性雜草種類(61種);方案9: 檢驗/處理及其它費用;方案10: 許可證簽發(fā)機構;方案11: 入境后檢疫的檢驗機構;方案12: 批準用于試驗的種子數(shù)量。 2004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2004年2月6日)是對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的補遺,鑒于2003令中某些規(guī)定已經(jīng)解除,一些新植物材料與植物種類歸結于以上各項中,使其出口印度成為可能。作為一項更改令,2004年2月6日的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修訂)可以與2003年植物檢疫令[印度進口法規(guī)]對照。本令條款詳文可參閱網(wǎng)站:http://agricoop.nic.in或從以下地址獲?。?Joint Secretary, Plant Protection,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on,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Room No.155, Krishi Bhawan, New Delhi-110001, India. Telephone/Fax: +91-11-23385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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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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