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美國 |
2. | 負責機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112)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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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香煙打火機
ICS:[{"uid":"97."}] HS:[{"uid":"96"}] |
5. |
通報標題:香煙打火機安全標準;法規(guī)制定提案預告;征求評議意見和信息頁數(shù):4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由于某些打火機的機械故障,香煙打火機可能會出現(xiàn)過高的傷害危險。在2001年11月,該委員會收到一份來自打火機有限公司協(xié)會的請求書,請求該委員會根據(jù)《消費品安全法案》(‘CPSA’),將自愿性的“打火機的消費者安全規(guī)范標準”(ASTM F-400)作為一項強制性的標準。2004年11月30日,該委員會投票同意此請求書。該法規(guī)制定提案預告(‘ANPR’)根據(jù)《消費品安全法案》(‘CPSA’),開始執(zhí)行法規(guī)制定程序。此程序的一種結果可能會發(fā)布一項要求香煙打火機符合某些安全要求的規(guī)則。該委員會征求有關與香煙打火機機械故障相關的傷害危險、該通告中所討論的規(guī)章制定的可選方案、針對這些危險的其它可行的方法、以及各種規(guī)章制定可選方案的經(jīng)濟影響的書面評議意見。委員會同時還邀請利益相關者提交現(xiàn)有的標準,或修訂說明或制定一項自愿性標準,以解決該通告中所述的傷害危險。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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