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美國 |
2. | 負責機構(gò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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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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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乘員碰撞保護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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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簡述:以下 2006 年 08 月 29 日 的信息根據(jù) 美國 代表團的要求分發(fā)。 補遺 1. 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乘員碰撞保護 2. 機構(gòu):交通部(DOT)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3. 作用:最終規(guī)則;推遲遵守日期。 4. 根據(jù)第208號聯(lián)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FMVSS)的最新版本,2006年9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車輛須證明符合約束系統(tǒng)要求,并且具有兒童保護固定裝置,通常稱為兒童用的下部固定和拴系裝置或“閉鎖(LATCH)”系統(tǒng),當帶有閉鎖系統(tǒng)的兒童保護固定裝置安裝在右前方乘員座位的位置時,在該 位置上必須附有安全氣囊加以約束。然而,為了進行約束系統(tǒng)測試,該標準尚未詳細說明安裝該類型兒童保護裝置的程序。在2005年5月19日公布的法規(guī)制定提案通告(NPRM)中,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NHTSA)提議了必要的安裝程序,以及法規(guī)制定提案通告之后最終規(guī)則的生效日期。該局在法規(guī)制定提案通告中預期最終規(guī)則會于2006年9月1日發(fā)布,這為車輛達到帶有閉鎖系統(tǒng)的兒童保護固定裝置的約束要求提供了充分的前導時間。 5. 由于我們尚未完成對該法規(guī)制定提案評議意見的答復,本最終規(guī)則將車輛達到帶有閉鎖系統(tǒng)的兒童保護固定裝置的氣囊約束要求的遵守日期推遲一年。該延遲使得我們有附加的時間公布我們關(guān)于法規(guī)制定的最終行動。 6. 我們將考慮所有在2006年10月13日或之前我們收到的評議意見。 7. 在以下鏈接參見G/TBT/N/USA/133/Add.1的全文: http://a257.g.akamaitech.net/7/257/2422/01jan20061800/edocket.access.gpo.gov/2006/E6-14256.htm http://a257.g.akamaitech.net/7/257/2422/01jan20061800/edocket.access.gpo.gov/2006/pdf/E6-14256.pdf 欲知進一步的信息,聯(lián)系: 輕型車輛司 防撞性標準處 卡拉 Cuentas 電話:(+202) 3661740 傳真:(+202) 4932739) 或者 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 迪爾德麗 Fujita 電話:(+202) 3662992 傳真:(+202) 3663820) 8. 可在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與這兩位官員取得聯(lián)系,地址:華盛頓特區(qū)20590西南第七街400號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關(guān)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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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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