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日本 |
| 2. | 負責機構:經濟產業(yè)省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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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聚(氧乙烯基)=烷基苯醚(其中烷基由9個碳原子組成,以下簡稱“NPE”)
ICS: HS: |
| 5. |
通報標題:修訂《經濟產業(yè)省相關化學物質評估及其制造等監(jiān)管法施行規(guī)則》頁數:1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根據化學物質制造和評估監(jiān)管法(以下簡稱“該法”)第2條第3款的規(guī)定,NPE將被指定為二類特定化學物質。 根據該法第35條第1款、第2款和第6款的規(guī)定,制造或進口NPE的人應通報計劃制造或進口NPE的數量。NPE的化學結構可能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提供CAS RN等其他信息,以便確認物質。為此,《經濟產業(yè)省相關化學物質評估及其制造等監(jiān)管法施行規(guī)則》中的通報表格將予以修訂。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huán)境 |
| 8. | 相關文件: 化學物質制造和評估監(jiān)管法(1973年10月16日第117號法律) 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en/laws/view/3350 經濟產業(yè)省相關化學物質評估及其制造等監(jiān)管法施行規(guī)則(1974年6月7日第40號通商產業(yè)省令) https://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ja/laws/view/3995 |
| 9. |
擬批準日期:
2024年9月 擬生效日期: 2025年4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外務省經濟事務局國際貿易處
日本東京都
千代田區(qū)霞關2丁目2番1號
郵編:100-8919
電話:+ (81) 3 5501 8344
傳真:+ (81) 3 5501 8343
電子郵箱:enquiry@mofa.go.jp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TBT/JPN/24_04654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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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化學物質制造和評估監(jiān)管法(以下簡稱“該法”)第2條第3款的規(guī)定,NPE將被指定為二類特定化學物質。
根據該法第35條第1款、第2款和第6款的規(guī)定,制造或進口NPE的人應通報計劃制造或進口NPE的數量。NPE的化學結構可能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提供CAS RN等其他信息,以便確認物質。為此,《經濟產業(yè)省相關化學物質評估及其制造等監(jiān)管法施行規(guī)則》中的通報表格將予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