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 2. | 負責機構: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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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低速車輛
ICS:[{"uid":"43.020"}] HS:[{"uid":"87"}] |
| 5. |
通報標題:修改機動車輛安全法規(guī)(低速車輛)的法規(guī)提案頁數(shù):8頁 使用語言:英語和法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修改機動車輛安全法規(guī)(低速車輛)的法規(guī)提案》(《法規(guī)提案》)將修改低速車輛(LSV)類別的定義,并引入更好地鑒別此類車輛的標識要求。LSV是小型四輪電動車輛,其最大時速是40 km/h,最遠里程是1.6 km,是為了在某些受控地域使用而設計的。本法規(guī)提案可以更好地定義LSV,并將提高道路使用者對它們的認識。 本法規(guī)提案將更新LSV的定義,明晰制定LSV類別的原初理由:即允許在有限的、設計好的和受控制的環(huán)境下,為諸如購物、社會活動和娛樂等目的而短途使用這種車輛。除修改定義之外,本法規(guī)提案還增加了一條要求:在LSV上永久安置低速運動車輛標志,以便與省/地區(qū)的要求相協(xié)調(diào)。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加拿大公報,第I部分,2007年12月22日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7/12/22 擬生效日期: 2007/12/22,第3部分將于2008/12/22生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8/2/20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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