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2. | 負責機構:標準檢驗局(BSMI)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2.9.2 [X], 2.10.1 [?], 5.6.2 [?], 5.7.1 [?], 3.2 [?], 7.2 [?],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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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照度計
ICS:[{"uid":"17"}] HS:[] |
5. |
通報標題:提議修訂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頁數:10;9 使用語言:中文;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標準檢驗局(BSMI)建議修訂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主要修改如下: 1. 將環(huán)保部門和大氣污染物檢測機構使用的照度計納入法定檢定計量器具范圍; 2. 檢定標尺分度數超過一萬且不用于貿易用途的計量器具必須標注“不用于貿易用途”字樣;以及 3. 網上申請檢定將不需要實體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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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標簽;質量要求 |
8. | 相關文件: 度量衡法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WTO/TBT咨詢點 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 臺灣臺北市 中正區(qū)濟南路一段4號(郵編:100) 電話:+(886-2) 23431916 傳真:+(886-2) 23431804 電子郵箱:tbtenq@bsmi.gov.tw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PKM/23_12499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TPKM/23_12499_00_x.pdf |
標準檢驗局(BSMI)建議修訂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主要修改如下:
1. 將環(huán)保部門和大氣污染物檢測機構使用的照度計納入法定檢定計量器具范圍;
2. 檢定標尺分度數超過一萬且不用于貿易用途的計量器具必須標注“不用于貿易用途”字樣;以及
3. 網上申請檢定將不需要實體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