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美國 |
2. | 負責機構:密西西比州(447)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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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牡蠣
ICS:[{"uid":"67.120"}] HS:[{"uid":"0307.10"}] |
5. |
通報標題:修訂第22編第17部分第11章,甲殼類動物的標簽和標記頁數(shù):11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將少于六十四液體盎司的新鮮帶殼牡蠣產品包裝上的標簽從十四天的“最遲銷售日期”要求,修改成后面跟隨產品到達其保存期限的合理日期的“最遲銷售日期“或”最佳食用日期”的ISSC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保護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8/12/14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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