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加拿大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部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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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
ICS:[{"uid":"97.140"},{"uid":"97.190"}] HS:[{"uid":"9404"}] |
5. |
通報標題: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法規(guī)提案。修訂《危險產品法案》目錄I(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的命令提案(8頁,英語和法語)頁數(shù):20頁 使用語言:英語和法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 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是供在沒有成人監(jiān)管下的幼兒使用的。由于幼兒不能看出潛在的危險情境,因此幼兒需要比成人更高程度的保護。從嬰兒床摔出依舊是與使用嬰兒床相關的傷害的主要原因。搖籃車目前在加拿大未受管理。 為了提高使用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的幼兒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現(xiàn)行的《危險產品法案》(HPA)的嬰兒床和搖籃法規(guī),以及HPA目錄I第II部分的第25項必須修訂。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法規(guī)提案包括下列各項修訂: 1. 將HPA目錄I第II部分的第25項從“標準的嬰兒床、便攜式嬰兒床和搖籃”修訂為“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擴大嬰兒床的定義。這將除去標準的嬰兒床和便攜式嬰兒床之間的差別,并且將在法規(guī)的范圍內包括搖籃車; 2. 包括搖籃車和涉及其所要求的信息(包裝和標簽),以及結構和性能(可燃性、側邊高度、靜載荷、劃傷和夾傷的危險等)要求; 3. 排除幼兒可能爬出嬰兒床,并且摔倒在地造成傷害危險的立足點; 4. 為便攜式和標準的嬰兒床規(guī)定相同的側邊高度和性能要求,從而除去便攜式和標準的嬰兒床之間的差別; 5. 規(guī)定所有的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產品必須一直保持最低側邊高度擋板230毫米; 6. 包括嬰兒床和搖籃有關接近看不見的繩索(blind cord proximity)、可移動的側邊,以及可蘀換的部件的補充警告要求; 7. 修訂可燃性標準,D 1230-61,服裝紡織品可燃性測試標準方法(美國材料實驗協(xié)會標準)的參考資料,用加拿大通用標準委員會標準CAN/CGSB 4.2, NO. 27.5-2008,紡織品測試方法 — 耐燃性— 45度角測試 — 一秒鐘火焰沖擊 取代它;以及 8. 包括一項規(guī)定制造商或進口商在至少三年的期間必須保存涉及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產品銷售、廣告和測試記錄的要求。 為響應利益相關者的要求,本修正提案同樣還將: 1. 闡明嬰兒床可移動的側邊的定義,以及明確的規(guī)定哪些產品屬于本法規(guī)的范圍內;以及 2. 將加拿大的要求與美國關于嬰兒床角柱延伸和縮減的安全要求相一致,允許不危害這些產品安全的更大范圍的設計。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使用嬰兒床、搖籃和搖籃車的幼兒的健康和安全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通常在加舀大官方公報第I部分公布5至8個 擬生效日期: 本措施批準的日期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9/06/10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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