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英國 |
2. | 負責機構: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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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加工燃料油(PFO)
ICS:[{"uid":"75."}] HS:[{"uid":"27"}] |
5. |
通報標題:標題:質量協(xié)議草案:關于廢潤滑油制成的加工燃料油生產和使用廢物終止標準頁數:20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2007年英國上訴法院被要求考慮作為燃料使用的廢潤滑油在燒掉之前不再當作廢物是否可能。上訴法院作出結論廢潤滑油與其它廢物沒有區(qū)別,如果廢潤滑油能夠完全還原則可以不再當作廢物。上訴法院認為完全還原的情況可能發(fā)生,考慮到歐洲法院對于廢棄物框架指令(WFD)(2006/12/EC)第1(1)(a)條中廢物定義規(guī)定的判例法。在判斷上,上訴法院提出以下三項檢驗標準:“持有人已將廢物材料轉變?yōu)槊鞔_、可銷售的產品,與普通燃料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使用,并對環(huán)境無惡劣影響”。 上訴法院建議英國政府和環(huán)境署應當就該問題的影響制定操作指導。提出加工燃料油(PFO)廢物終止協(xié)議草案以回應上訴法院的判斷。假如滿足下列條件,加工燃料油(PFO)將被認為完全還原并且不再當作廢物:(a)在使用之前不需要進一步加工;(b)僅使用協(xié)議草案第2條規(guī)定的原料生產;(c)符合認可標準要求(第2條)。生產商必須以協(xié)議草案第3條規(guī)定的方法證明符合標準。 |
7. | 目的和理由:修訂的WFD (2008/98/EC)第6(4)條規(guī)定,如果歐共體層面沒有根據第6(1) 和 (2)條規(guī)定廢物終止標準,成員國可以根據適用于個案的法律逐個決定是否某些廢物不再當作廢物。歐共體層面沒有根據修訂的WFD第6(1) 和 (2)條對廢潤滑油規(guī)定廢物終止標準。 |
8. | 相關文件: <br>-質量協(xié)議草案:關于廢潤滑油制成的加工燃料油生產和使用廢物終止標準;<br> -加工燃料油質量協(xié)議局部財政影響評估。 |
9. |
擬批準日期:
2010/03/ 擬生效日期: 2010/03/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9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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