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智利 |
2. | 負責機構:環(huán)境部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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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輕型和中型奧托發(fā)動機(Otto engine)公路車輛
ICS:[{"uid":"43."}] HS:[{"uid":"87"}] |
5. |
通報標題:為控制火花點火(奧托循環(huán))公路車輛NOx(氮氧化物)排放,本草案修訂交通部2006年法令No. 149規(guī)定的NO(氧化氮)、HC(碳氫化合物)和CO(一氧化碳)排放標準。頁數:11 使用語言:西班牙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通報的修訂草案規(guī)定了都市地區(qū)車輛必須遵守要求的2階段執(zhí)行時間表。在第1階段都市地區(qū)最大許可污染物排放級別減少到環(huán)保署(EPA)建議的啟動標準和最終標準之間的中間級別,在第2階段標準變?yōu)橄鄳罱K標準,標準執(zhí)行日期涉及相關技術資源的可用性。智利其它地區(qū)污染物排放級別保持不變。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環(huán)境。通過加速模擬工況(ASM)測試程序控制輕型和中型奧托發(fā)動機公路車輛NO(氧化氮)、HC(碳氫化合物)和CO(一氧化碳)最大許可排放限值。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評議期滿將頒布相應法令 擬生效日期: 評議期滿將頒布相應法令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11/07/11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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