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菲律賓 |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部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化妝品監(jiān)管與研究中心(CCRR)主任4 工程師 安娜·特立尼達·里維拉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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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蒸氣產品(電子煙)和加熱煙草制品; 煙草、煙草制品及相關設備(ICS 65.160)
ICS:[{"uid":"65.160"}] HS:[{"uid":"2403.9900"}] |
| 5. |
通報標題:蒸氣產品和加熱煙草制品監(jiān)管的一般指南頁數(shù):9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 本法規(guī)草案為尋求在菲律賓制造、分銷、進口、出口、出售、公開發(fā)售、做廣告、和/或使用蒸氣產品和加熱煙草制品(HTP)的所有個人、企業(yè)規(guī)定了指南。規(guī)定了產品標準特殊指南(附件A-蒸氣產品補充裝(Refill)和盒裝(Cartridge)標準和附件B-加熱煙草制品補充裝和盒裝標準)以及標簽和包裝(附件C-蒸汽產品和加熱煙草制品補充裝和盒裝的要求以及附件-D 蒸氣產品和加熱煙草制品電子傳送設備的標簽要求)。 |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標簽; 防止欺詐行為和消費者保護; 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第9711號共和國法-2009年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法案第11467號共和國法-修訂第109、141、142、143、144、147、152、263、263-A,265和288-A節(jié)、并在經(jīng)修訂的第8424號共和國法(或被稱為1997年《國家國內稅收法》)中添加新的第290-A節(jié)和其它目的的法案第106號行政命令(EO 106)-“禁止制造、分銷、營銷和出售未經(jīng)注冊和/或摻假的電子尼古丁/非尼古丁傳送系統(tǒng)、加熱煙草制品和其他新穎的煙草制品、修訂了第26號行政命令 (2017年第26號行政命令)及其它目的” |
| 9. |
擬批準日期:
本通告立即生效。 擬生效日期: 本通告立即生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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