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中國 |
| 2. | 負責機構: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SAC)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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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復印機、打印機和傳真機
ICS:[{"uid":"27.010"}] HS:[{"uid":"8443"}] |
| 5. |
通報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復印機、打印機和傳真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頁數:19頁 使用語言:中文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本標準第4.2條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強制內容為復印機、打印機和傳真機的能效限定值。本標準適用于220 V、50 Hz電網供電下正常工作,標準幅面的產品。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產品:a)僅由數據接口(如USB、IEEE1394等接口)供電的產品;b)具有數字接收前端(DFE)的產品;c)輸出速度大于等于70 頁/min的產品;d)打印頭針數大于48的 針式打印機。 |
| 7. | 目的和理由: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 |
| 8. | 相關文件: - |
| 9. |
擬批準日期:
WTO秘書處分發(fā)后90天 擬生效日期: 批準后6個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WTO秘書處分發(fā)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X]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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