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 2. | 負責機構:衛(wèi)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 4. | 覆蓋的產品:包含塑料材料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
ICS:[{"uid":"67.230"}] HS:[] |
| 5. |
通報標題: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簽要求草案。頁數(shù):1/1 使用語言:英語/漢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 根據(jù)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第26條,標簽要求如下: |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 |
| 8. | 相關文件: 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通報之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
根據(jù)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第26條,標簽要求如下:
1.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明“食品用”或其它同義表達;
2.與食品接觸的包含塑料材料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明“重復使用”或“一次性”或其它同義表達;
3. 與食品接觸的包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DVC)塑料材料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標明“不得直接接觸含油及高溫食品” 或其它同義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