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美國 |
2. | 負責機構(gòu):衛(wèi)生及公共服務(wù)部(HHS) 食品藥品管理局(FDA)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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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預包裝食品分銷和自動售貨機(ICS 55.230),預包裝和預制食品(ICS 67.230)。
ICS:[{"uid":"67.230"},{"uid":"55.230"}] HS:[{"uid":"9801"}] |
5. |
通報標題:食品標簽;自動售貨機銷售的食品熱量標簽;包裝正面標簽字體尺寸頁數(shù):7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 食品藥品管理局(FDA管理局或我們)提出修訂從正面是玻璃的自動售貨機出售的包裝食品的包裝正面(FOP)熱量聲明的標簽字體尺寸要求。我們采取本措施以響應自動售貨和包裝食品行業(yè)的請求,減少法律負擔和提高靈活性,同時繼續(xù)為自動售貨機銷售的某些食品提供熱量聲明。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標簽。 |
8. | 相關(guān)文件: 2018年7月12日聯(lián)邦紀事(FR)第83卷第32221頁;聯(lián)邦法規(guī)法典(CFR)第21編第101部分。批準時在聯(lián)邦紀事上公布。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18/09/25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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