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 2. | 負責機構:經(jīng)濟部標準計量檢驗局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 3.2[ ] 7.2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帶獨立電動機的手持式機電工具(不包括鋸和鉆頭)(HS編碼:846729)帶獨立電動機的手持式鋸(HS編碼:846722)各種帶獨立電動機的手持式電鉆(HS編碼:846721)
ICS:[] HS:[{"uid":"846729;846722;846721"}] |
| 5. |
通報標題:關于手持電動工具法定檢驗要求的建議;頁數(shù):8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鑒于可充電手持式工具日益普及且消費者使用頻率增高,因劣質(zhì)鋰電池潛在風險引發(fā)的產(chǎn)品安全問題已引起廣泛關注。此外,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最新安全與電磁兼容性(EMC)標準已正式頒布。為確保此類產(chǎn)品的電氣安全及鋰電池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現(xiàn)提議將可充電手持式電動工具納入強制檢驗范圍,并同步更新適用檢驗標準。符合性評定程序將維持不變。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政府公報,第031卷,第172號,日期為2025年9月10日。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_detail.do?metaid=160008商檢法 相關通報:G/TBT/N/TPKM/258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2028-01-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2025年11月15日;[X]距通報60天;指定處理有關通報意見的機構或當局的聯(lián)系方式:WTO TBT咨詢點經(jīng)濟部標準計量檢驗局 編號。第4節(jié)。臺灣臺北市中正區(qū)濟南路1號 電話:+(886-2)23431700#1566 傳真:+(886-2)23431804 電子郵件:tbtenq@bsmi.gov.tw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TPKM/25_06075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TPKM/25_06075_00_x.pdf WTO TBT咨詢點,電子郵件:tbtenq@bsmi.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