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泰國 |
2. | 負責機構(gòu):商業(yè)部商品注冊司(DCR)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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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力、重量及壓力的測量
ICS:[{"uid":"17.100"}] HS:[] |
5. |
通報標題:依據(jù)權(quán)度法案 B.E.2542(1999)發(fā)布的第XX號政府法規(guī)頁數(shù):89 使用語言:泰國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政府法規(guī)闡述如下:(1) 符合國際建議的稱重及測量儀器的材料的類型、性能及詳細說明;(2) 校驗用各種類型的稱重及測量儀的最大允許誤差;(3) 稱重及測量儀的校驗的有效期;(4) 在從事生產(chǎn)、進口、銷售及維修稱重及測量儀器的工作時,這里包括提供稱重及測量服務(wù),所用的規(guī)則、程序及通告;(5) 以自我校驗為目的,稱重及測量儀器的制造商或維修商用的規(guī)則、程序及許可條件;(6) 稱重及測量儀器的校驗費用、從事生產(chǎn)、進口、銷售及維修稱重及測量儀器的工作時,這里包括提供稱重及測量服務(wù),所用的許可證;(7) 預先包裝貨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消費者 |
8. | 相關(guān)文件: 1)參考文件:--稱重及測量法案B.E.2542(1999)OIML 50-(1997):連續(xù)累計自動稱重儀(皮帶秤)第1部分:試驗;--OIML R 50-2(1997):連續(xù)累計自動稱重儀(皮帶秤)第1部分:實驗報告格式;--OIML R 76-1(1992):非自動稱重儀 第1部分:計量學及技術(shù)要求-試驗;--OIML R 76-2(1992):非自動稱重儀 第2部分:型式評估報告;--OIML R 107-1(1992):非連續(xù)累計自動稱重儀(累計漏斗式秤)第1部分:計量學及技術(shù)要求-試驗;--O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WTO發(fā)布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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