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捷克共和國 |
| 2. | 負責機構:交通與通信部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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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機動車輛,輪式拖拉機
ICS:[{"uid":"03.120.20"},{"uid":"99.003"},{"uid":"43.020"}] HS:[] |
| 5. |
通報標題:關于道路車輛運轉的技術條件的法案草案頁數(shù):66 使用語言:捷克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該法案制定了道路車輛運轉的一般條件,對機動車輛的種類和基本條件做了詳細說明。并涉及了汽車的登記和注冊,以及留置權等等。法案決定包括了機動車輛的型式批準程序,對其他國家發(fā)布的型式批準的認可的鑒定原則和制造商的指定職責。在第四部分,法案涉及了機動車輛在運轉,定期技術檢驗,排放測量和其評估以及檢查和排放評估站諸方面的內容。法案對有能力勝任檢測的實驗室做了詳細說明。此外,也給出了對機動車輛的改造所要求的條件和對設備以及備用零件的條件。對國內服務的執(zhí)行做了描述,最后對逾期(未執(zhí)行)該準則規(guī)定了法案處罰。 |
| 7. | 目的和理由:現(xiàn)行法案革新的需要——對技術和社會進步的適應,捷克斯洛伐克立法同歐洲共同體法規(guī)的接軌——引入歐洲標準 |
| 8. | 相關文件: 交通部法案38/1995,道路車輛運轉的一般技術要求和相關法規(guī)。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0/11 擬生效日期: 2000/01/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0/10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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