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歐盟 |
2. | 負責機構:歐洲委員會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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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1 水表, 2. 氣體儀表, 3. 活動電能儀表和測量變壓器, 4. 熱儀表, 5. 水以外的其他液體的連續(xù)和數量動力測量的測量系統(tǒng), 6. 自動稱重儀器, 7. 計程儀, 8. 物質量度器, 9. 空間測量儀器, 10. 提供證據的呼吸分析儀, 11. 廢氣分析儀
ICS:[{"uid":"17.060"},{"uid":"17.120"},{"uid":"17.200.20"},{"uid":"17.040.30"},{"uid":"17.200.99"},{"uid":"13.040.50"},{"uid":"43.040.99"}] HS:[] |
5. |
通報標題:關于測量儀器的歐洲議會和歐洲委員會指令的建議DA, DE, EL, EN, FR, ES, IT, NL, PT, FI, SV頁數:150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6. | 內容簡述:一些測量儀器已在70年代得以協調:為和成員國在采用協調后的共同體法規(guī)的同時還允許保留貴內法規(guī)。共同體法規(guī)還沒有根據技術進步而更新。 同時成員國不得不在不同程度上擴張國內技術法規(guī),通常是根據國際建議將之作為基礎或全部或部分采用。 因此,有必要更新共同體法規(guī)、實現完全協調、擴展共同體協調和現代化評價程序以包括一個批準和監(jiān)督質量系統(tǒng),并以之取代產品的第三者確認系統(tǒng)。 該建議關注市場投放和合法控制測量儀器的使用。該建議廢止11條現存條令。 該建議并不協調那些利用合法測量的國內法律。這保證了成員國的競爭力并 |
7. | 目的和理由:實施國際標準以消除貿易壁壘 |
8. | 相關文件: COM(2000) 566 |
9. |
擬批準日期:
2001/7/1(預期) 擬生效日期: 2004/7/1(即批準后的兩年)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1/10/31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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