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日本 |
2. | 負責機構:公共管理、家庭事務、郵政和通訊省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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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通過電信載波設備廣播用的電信設備
ICS:[{"uid":"33.160"}] HS:[] |
5. |
通報標題:確立執(zhí)行關于通過電信載波設備廣播的法令的規(guī)定頁數(shù):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確立關于通過電信載波設備廣播用的電信設備標準的相關技術規(guī)定。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接收者利益,確保通過電信載波設備廣播的聲音導出質(zhì)量。 |
8. | 相關文件: 執(zhí)行關于通過電信載波設備廣播的法令的規(guī)定。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01 擬生效日期: 2002/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1/12/06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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