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比利時 |
2. | 負責機構(gòu):安全部,質(zhì)量安全司,經(jīng)濟事務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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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設計用來進行消遣性娛樂的臨時機械裝置,是人們能夠借助非人因素的能量源進行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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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報標題:關(guān)于露天騎車器操作的皇家法令。頁數(shù): 使用語言:法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操作人員負責露天騎車器的安全并提供服務。 露天騎車器只能在下列條件下操作: - 符合通用安全標準; - 符合適用于其設計和生產(chǎn)安全原則。 借助潛在危險的列表,必須對危險進行評估并采取適當?shù)奈kU防護措施。與歐洲安全標準相一致,意味著此種設備不能有任何危險。 |
7. | 目的和理由:要建立一個檢查和維護的計劃。應該有安裝、年度維護、例行檢查的檢查制度。 |
8. | 相關(guān)文件: 1994年2月9日消費者安全法案介紹的通用要求的解釋。 |
9. |
擬批準日期:
60天 擬生效日期: 60天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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