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韓國 |
2. | 負責機構(gòu):衛(wèi)生與福利部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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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藥品等
ICS:[{"uid":"11.120.10"}] HS:[] |
5. |
通報標題:藥品法執(zhí)行法規(guī)修正草案的公報頁數(shù):35 使用語言:韓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臨床試驗相關條款的修訂。 加強臨床試驗責任人職責的: - 臨床試驗應在臨床試驗條約批準后一年內(nèi)開始; - 責任人應當在臨床試驗開始之前向臨床試驗監(jiān)督人提供監(jiān)督手冊,并在得到關于安全和效應的新數(shù)據(jù)和信息時通知他們。 - 臨床試驗完成后20天內(nèi),應報告試驗完成。 在下列情況下,韓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可以取消臨床試驗條約的批準: - 實驗對象可能面臨嚴重疾病或傷害; - 士安永藥品用作其他目的而份法(即非臨床試驗) 為生化等價測試準備具體的程序與標準。 |
7. | 目的和理由:健康 |
8. | 相關文件: MOHW 通報2002-26 (25.2.2002) |
9. |
擬批準日期:
2002/5 擬生效日期: 2002/5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2/4/13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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