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烏克蘭 |
| 2. | 負責機構:烏克蘭財政部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 3.2[ ] 7.2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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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酒精飲料、煙草制品、電子煙中使用的液體
ICS:[] H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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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標題:烏克蘭內(nèi)閣2025年7月16日第890號決議“關于批準酒精飲料、煙草制品和電子煙中使用的液體的標簽程序,以及廢除烏克蘭內(nèi)閣的某些決議”;頁數(shù):5 使用語言:烏克蘭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該決議批準了一項新的酒精飲料、煙草產(chǎn)品、電子煙中使用的液體標簽程序,該程序規(guī)定了電子消費稅印章的應用。從2026年1月1日起,這些產(chǎn)品將貼上電子消費稅印章,該印章具有直接應用于包裝的圖形元素(DataMatrix代碼)。該準則將適用于電子煙中使用的每一包煙草產(chǎn)品、一瓶酒精飲料或液體容器。電子消費稅郵票的引入將提高應稅商品在整個流通過程中的可追溯性。消費者將能夠通過掃描消費稅印章從這些商品的電子流通系統(tǒng)中獲取公共信息。烏克蘭內(nèi)閣2010年12月27日第1251號決議批準的關于生產(chǎn)、儲存、銷售消費稅印花稅票以及酒精飲料、煙草產(chǎn)品和電子煙中使用的液體標簽的先前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停止生效,但第25-27和29-32段除外,這兩段將持續(xù)有效至2026年9月1日。 |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標簽;防止欺騙行為和保護消費者 |
| 8. | 相關文件: 烏克蘭2023年6月29日第3173-IX號法律“關于烏克蘭稅法和烏克蘭其他法律的修正案,涉及引入酒精飲料、煙草產(chǎn)品和電子煙中使用的液體的電子可追溯性”;烏克蘭內(nèi)閣2010年12月27日第1251號決議“關于批準酒精飲料、煙草產(chǎn)品和電子煙中使用的液體的消費稅郵票和標簽的生產(chǎn)、儲存、銷售條例”。 |
| 9. |
擬批準日期:
2025-07-16 擬生效日期: 2026-01-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2025年9月28日[X]距通報60天指定處理有關通報意見的機構或當局的聯(lián)系方式:烏克蘭經(jīng)濟部貿(mào)易協(xié)定部12/2 Hrushevskoho str.kyiv 01008電話:+(38 044)596 683 9電子郵件:ep@me.gov.ua網(wǎng)站:https://www.me.gov.ua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X]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以及電子郵件和網(wǎng)站地址(如有):烏克蘭經(jīng)濟部貿(mào)易協(xié)定司12/2 Hrushevskoho str.Kyiv 01008電話:+(38 044)596 683 9電子郵件:ep@me.gov.ua網(wǎng)站:https://www.me.gov.ua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UKR/25_05068_00_x.pdfhttps://zakon.rada.gov.ua/laws/show/890-2025-%D0%BF#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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