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日本 |
2. | 負責機構:公共管理、國內(nèi)事務與郵政省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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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電訊商務法》管理的終端設備
ICS:[{"uid":"33.050"}] HS:[{"uid":"8471"}] |
5. |
通報標題:對關于終端設備的類型技術條件合格批準與認證的法令的部分修改,取消關于《電訊商務法》中檢驗人員等等的法令頁數(shù):1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 (1) 對關于終端設備類型技術條件合格批準與認證的法令的部分修改; (i) 引入技術條件合格的自我證明(即所謂SDoC); (ii) 將認定批準代理制度變?yōu)檫_到法律明確要求的注冊制度; (2) 取消關于《電訊商務法》中檢驗人員等等的法令。 取消國內(nèi)與國外的檢查員認定制度。 |
7. | 目的和理由:于6 (1) i),從經(jīng)濟復興的角度促進終端設備的投放;關于ii),最大限度地利用私有部門的能力 |
8. | 相關文件: |
9. |
擬批準日期:
2004/01 擬生效日期: 2004/01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3/11/28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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