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2. | 負責機構:經(jīng)濟事務部標準、計量和檢驗局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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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品:適用于EMC檢驗要求的信息技術設備
ICS:[{"uid":"35.020"}] HS:[{"uid":"84"},{"uid":" 85 和90"}] |
5. |
通報標題:根據(jù)商品檢驗法案制定的公告頁數(shù):12頁 使用語言:漢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容簡述:臺灣、澎湖、金馬和瑪祖獨立關稅區(qū)擬對信息技術(IT)設備規(guī)定其安全要求。此類設備已經(jīng)有EMC要求。自2005年7月1日起,所有此類產品在進口和銷售時必須進一步符合安全要求。檢驗要求即CNS標準,已經(jīng)與相關的IEC 或CISPR 標準協(xié)調一致。該公告還制定了適用的合格評定程序。 該公告覆蓋全部IT設備的45個項目。其中18項屬于合格聲明計劃,25項屬于雙重方法(產品認證注冊或獲批型號的批量檢驗)。剩余的2項為自動數(shù)據(jù)處理機的靜態(tài)轉換器和能量轉換設施,符合產品認證注冊(根據(jù)對現(xiàn)行使用的合格評定程序的驗證結果,建議這兩個項目的EMC合格評定程序由現(xiàn)行的合格聲明轉為產品認證注冊)。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保護。 |
8. | 相關文件: 商品檢驗法案、CNS 13438、14757-2、14336、14843-1和14843-2。 |
9. |
擬批準日期:
2004/09/15 擬生效日期: 2004/09/15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后60天。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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