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瑞士 |
| 2. | 負責機構:聯(lián)邦電信局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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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電信設備:無線電通訊設備和電訊終端設備
ICS:[{"uid":"33.060"},{"uid":"33.050"}] HS:[{"uid":"85"}] |
| 5. |
通報標題:關于電信設備的法令(OIT)頁數(shù):3頁 使用語言:法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部分修訂關于電信設備的法令(OIT)。第2.3條的修正涉及擴充電信設備的定義,如果是以軟件限定無線電通訊范圍的,則將設備和軟件包括在內(nèi)。第7.1條的修正應歸于語言上的修正。第16.k條的修正將測試設備從所有的合格評定中排除。另外一個修正則是最后廢除實施型式批準程序,使瑞士法律與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1999/5/EC指令相協(xié)調(diào)。在2005年12月30日之前,經(jīng)型式批準的設備投放市場無須經(jīng)過新的合格評定程序。 |
| 7. | 目的和理由:這些修正是由于市場上設備類型的發(fā)展(SDR設備),語言上的修正,以及使瑞士法律與1999/5/EC指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2005/01/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4/12/06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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