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報成員:日本 |
2. | 負責機構(gòu):農(nóng)林水產(chǎn)省。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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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蓋的產(chǎn)品:特定種子和秧苗植物種類中用于食物和飼料的農(nóng)作物的種子和秧苗。<BR> 活樹和其它活植物;鱗莖,根及相似物;插花和觀賞植物(06.01, 06.02),鮮土豆和干土豆:種子(0701.10) ,甜玉米(0712.90.031),播種用干豆類蔬菜(0713.10.010 20.010, 33.010,39.010,40.010, 50.010, 90.010),黑麥:種子(1002.00),燕麥:種子(1004.00),玉米:種子(1005.10),高粱:種子(1007.00),蕎麥:種子(1008.10),其它谷類:種子(1008.90),第12章(12.01-12.11) “播種用種子和秧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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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報標題:種苗法實施細則(1頁,英語)和農(nóng)林水產(chǎn)省法令No.32頁數(shù):2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6. | 內(nèi)容簡述:種苗法實施細則已要求在出售被稱之為“特定種子和秧苗”的 某些植物種類的種子和秧苗時標明農(nóng)藥處理情況及農(nóng)藥名稱。農(nóng)藥管理法實施細則修訂后,種苗法實施細則將被修訂并要求標明農(nóng)藥處理情況和農(nóng)藥活性成份名稱及每一種活性成份處理編號。此外,增加了“特定種子和秧苗”的 植物種類。 |
7. | 目的和理由:確保上市優(yōu)質(zhì)的種子和秧苗,給農(nóng)民提供關于農(nóng)藥使用的信息。 |
8. | 相關文件: 種苗法(1998 年法案No.83)。修訂案被批準時將公布在政府公告(KANPO)上。 |
9. |
擬批準日期:
2005/06 擬生效日期: 公布在政府公告上。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5/05/09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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