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澳大利亞 |
| 2. | 負責機構(gòu):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管理局(FSANZ)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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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配方飲料,描述為不含酒精的、水基的、含有維生素和需物質(zhì)的可要求量的調(diào)味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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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通報標題:關于申請A470 – 配方飲料的評定報告草案頁數(shù):442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管理局(FSANZ)收到了一份申請,請求制定關于配方飲料的新標準。該評定報告草案討論與配方飲料法規(guī)有關的問題,并提議一項制定法規(guī)的首選選擇方案。 |
| 7. | 目的和理由:澳大利亞目前沒有準許生產(chǎn)在澳大利亞市場上銷售的配方飲料的特定食品標準。目前,根據(jù)《新西蘭飲食增補劑法規(guī)》(1985)添加型飲料可以在新西蘭生產(chǎn),并且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均可以出售。<BR>現(xiàn)提議以下有關配方飲料的法規(guī)制定方法:<BR>·在《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中包含配方飲料的定義,配方飲料中的水果成分的最高限量為24%;<BR>·準許自愿以相當于允許“良好來源”聲明(25%的推薦飲食攝取量(RDI))的量添加16種維生素和需物質(zhì),維生素C(100%的推薦飲食攝取量(RDI))除外(每600毫升參照量);<BR>·將配方飲料中總的糖分含量限制在7.5 克/100 毫升;<BR>·配方飲料不包括興奮性飲料;并且<BR>·可根據(jù)申請者的請求,準許使用特定的食品添加劑。<BR>所有要求修訂《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的申請必須根據(jù)如下目標進行評定:(a)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b)規(guī)定充分的與食品相關的信息,使消費者能夠做出知情的選擇;以及(c)防止誤導或欺詐行為。 |
| 8. | 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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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日期:
提交政府的通報預期在2005年8月獲得批準,隨后的公報待政府考慮。 擬生效日期: 待政府考慮后公報的日期。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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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從以下機構(gòu)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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